尽管美国此前没有发生过“手术拒签”这样的事件,但记者在询问了美国的几位医生、律师朋友后得知,一般来说,除非得到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否则医院不可能为患者进行手术。而在密歇根州博蒙特医院的手术前须知上明确规定,手术的决定权主要在病人和家属手里,但同时保留在紧急情况下由医院做出手术决定的权利。前提则是在危及患者生命,但患者没有决定能力,家属又不在场的情况下。
显然,这样做首先考虑的是人权。当患者有决定能力的时候,自然要由他自己决定。但在特殊情况下,生命权才是最重要的。然而,采访中,几位医学和法律专家一致表示,如果类似中国这种因家属不同意手术而导致死亡的情况发生在美国,医生同样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
在澳大利亚,根据《关于患者权利的世界医师协会里斯本宣言》,如果患者的代理人做出违反患者最佳利益的决定,医生有义务向相关的法律机构挑战这项决定。在危急时刻,则以病人的最佳利益为最高原则去实施医疗行为。
不久前,澳大利亚就曾有过这样的例子。马里恩是名先天智障女童。14岁时,尽管她的生理发育进入了青春期,但智力仍然停留在幼儿阶段,对性、怀孕等成年女性可能要面对的问题毫无了解。出于对女儿的担心,马里恩的父母在咨询医生后,向澳大利亚北领地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为马里恩切除子宫和卵巢。法院最终同意了申请。
这说明,马里恩的父母所做的决定一定要在符合马里恩最佳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被批准。否则,法庭就会指定新的代理人。这就是说,患者的代理人为其所做的医疗决定并不一定有效,还要由医生、法官等专业人士来确定它是否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日本有着严格的医疗制度,必须有病人或其亲属签名方可手术。至今还没发生过因拒签导致医疗纠纷的事件。
此次发生在中国的事件,日本网站上也有人议论。网民们认为,由于日本医患彼此信任,因此这种事不可能发生。即便真的出现类似事件,院方首先会试图说服亲属,但无论如何,都会等亲属签字后再做手术。如果医生擅自手术,则会被判“伤害罪”。
出现这样的悲剧,是由于中国农村一些老百姓缺乏医疗常识。他们表示,相关机构应该尽快为中国老百姓普及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