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简称草案)无疑是今天上午人民大会堂里的关键词。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分组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散会了,副委员长盛华仁并没有从座位上站起来,与郭树言委员谈有关自主创新环境的话题;中午11点40分,孙英委员才最终把逐字逐句修改完的发言记录交到工作人员手中;已经是午饭时间了,但走廊里,两位委员谈兴依然很高……看得出,如何让草案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进而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保障是大家共同的心愿。
这是个比较好的修订草案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不同角度对草案进行了肯定。韩启德副委员长说,草案着力于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并据此提出了很多政策措施。例如,将财政性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这方面一直有争议,但这次还是果断地下了决心。另外,草案广泛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据我所知,对于以科技界为主的九三学社调研后提出的建议、中国科协关于科普工作方面的建议以及高等院校一些建议,基本上都吸纳到草案中了。”
方新委员说,《科技进步法》修订很有必要,过去三年,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修订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一稿改得比较好。
卢瑞华委员说,草案有很多新意,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和措施。丛斌委员也认为,这次修改有很多亮点,比如科技资金的使用、科技人员的待遇问题、允许失败等都是很人性化的规定。
蒋祝平委员表示,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这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从总体上看,内容全面,框架合理,切合实际,文字规范,可操作性比较强,可以说是一个比较成熟、可行的草案。建议常委会抓紧审议修改,力争在本届人大通过并且实施。
对“科技骗子”的惩罚力度应该加大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第67条规定,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言外之意是,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科技工作者,只要熬过“一定期限”,还可以继续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这就降低了“科技骗子”的违法成本,客观上是对不道德行为的姑息,建议删除“在一定期限内”6个字。凡有上述劣迹的,一律不得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从而真正把“科技骗子”拦阻在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之外。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概念应当更加明确
丛斌委员说,草案的第二章是关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的,有很多条款还应当纳入进来。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在本章中明确界定什么叫基础研究?什么是应用研究?要把这些基本概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目前某些部门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还存在着混淆的现象,有了明确的界定之后,再进一步明确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怎样支持、怎样规范、怎样调整,等等。
建议增加科学技术术语规范内容
王永炎委员说,建议第21条关于基础研究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国家开展科学技术术语规范工作,倡导社会使用规范的科学技术术语。”加拿大、法国、芬兰,还有若干个国家对于科技术语都有相应的法律和法律条文。术语规范是科技的基础性工作,可以说是基础的基础。各个学科门类都需要使用规范的科技术语。我们现在常常需要把外来科技术语翻译成中文,中国科技术语也需要翻译成外文,像我国的中医学向世界推广,要现代化、国际化,就需要把中医药学的术语翻译成外文。譬如基因组学、蛋白组学、生命信息学系统生物学,就需要把概念内涵搞清楚,在工程技术方面也需要科技术语的规范。术语的规范需要国家授予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和原则,根据术语学的原理和科学技术的概念内涵,要编制和审定,最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代表国家予以公布,公布以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不管是科技、教育、产业、管理,都要按它执行。
地方政府应当设立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创新
金烈委员说,建议在第18条国务院设立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之后再增加一条,专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基金问题进行规定。从目前来看,大型企业一般能够投入科技活动经费,比较注重技术创新活动,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不高,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经济总量不大,投入到科技活动的经费不足,如果不加大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力度,很难调动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就地方而言,中小企业占主体,因此,建议增加一条,可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普及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科技信息开发、完善科技评价制度、进一步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本报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罗晖 来源:《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