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
本报讯 自今年10月起,我国所有三级医院都要开展预约诊疗服务,二级医院也要逐步开展这项工作。卫生部昨天强调,公立医院开展预约挂号不得与中介公司合作。
昨天,卫生部发布《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向患者收取费用的预约挂号服务。在预约挂号时要推广采取实名制方式。医疗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预约挂号服务的,要尽快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清理。公立医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必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挂号费用和相关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增加收费项目。
意见稿要求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和实施预约诊疗工作。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在门诊大厅设置专用设施、设立专门服务台和服务窗口等形式,向来院患者提供预约服务。也可通过医院专线电话(包括手机)、12310公益电话、互联网等形式提供预约机会。医院要逐步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出院病人就诊实施连续管理。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联网协作,重点对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等出院后的病人进行跟踪管理,提高管理的技术含量。对于需要复诊的出院病人,要逐步开放病房医师预约服务。
意见稿指出,医院要制订服务标准引导患者通过预约挂号就诊,逐步提高预约挂号占门诊挂号尤其是专家门诊号的比例。原则上预约挂号的患者要安排优先就诊。要逐步做到出诊医师预先了解预约患者的有关信息,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和设备检查的提前做出安排。对于需要复诊的门诊患者,接诊医师要主动提示患者可以通过预约挂号复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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