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这是继今年初义务教育学校先行试水之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迈出的又一大步。
自明年1月1日开始,中国所有事业单位都将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这一重大改革立即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绩效工资改革不能没有“当事人”的声音
新华网网友肖华指出,教师实行绩效工资是一项改革,这项改革关系到众多教师的利益。实践证明,任何改革要取得成功,必须得到群众的支持。就教师绩效工资而言,听取教师的意见、取得教师的支持,才是改革的关键一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问,为了使教师绩效工资方案得到包括教师在内的全社会支持,我想应该相关部门应该吸取好的经验,让教师参与其中,赢得广大教师的支持,毕竟他们才是与这项改革最相关的人。
《燕赵晚报》刊登吴睿鸫文章说,绩效工资改革不能没有“当事人”的声音。他发现,绩效工资改革大都由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联手“操办”,没有听到改革“当事人”发出任何声音。工资绩效改革与改革对象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福利标准和生活质量。改革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不顾及他们的感受,这合适吗?
他认为,我们必须清楚,要想使事业单位改革不“跑偏”,不“瞎折腾”,就应尽早消除各种体制弊端,那么,事关相关群体利益的工资绩效制度变革,仍由专家和相关部委包办,委实不妥。假设过几年后,我们发现这个事业单位工资绩效改革像医疗改革一样,也是“总体上不成功”,这个代价究竟又该由谁负责呢?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关键
《中国青年报》刊登张贵峰文章指出,事业单位的“绩效”究竟是什么?时下我国事业单位并不是不重视绩效———比如“大处方”的绩效、升学率的绩效,并以这些绩效来考核员工,只是此绩效非彼绩效———事业单位理应有的公益绩效,而仅仅是自利私益,背弃基本事业伦理如医学伦理、教育伦理。显然,以这种扭曲异化的绩效作为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依据,如以处方的大小来判定医生的工作绩效,以升学率的高低来评价教师的工作绩效,所能激励出的“绩效”必然与事业内在的本性南辕北辙、格格不入。所以,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绩效工资,不能不首先从厘清什么是事业绩效开始,而要保证这种厘清,新医改、新教改等新一轮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落实到位,正是根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
《扬子晚报》许斌文章指出,事业单位“绩效”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绩效与公益绩效。经济绩效于人印象深刻,特别容易操作。就是以营业额或者利润额为基数,确定提成比例,返给劳动者作报酬。适用于企业经营,也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事业单位。即付出了更多劳动、创造了更高劳动价值的劳动者,理应获得与之相匹配的报酬。公益绩效注重的,不是经济利益得失,而是具体行为是否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底线性质的公平,是否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为此,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弃经济利益,做“亏本买卖”。
他认为,经济绩效与公益绩效之间,确实存在着矛盾,如何权衡取舍,实现分配的公平,体现劳动的应有价值,避免不劳而获,同时也避免相关机构与人员惟利是图、为了一己之不当所得竞相提高公共服务价格以牟取暴利,将成为公共管理难题。但无论如何,公益绩效是必须正视,必须予以适当补偿的。
绩效工资制别变成变相创收制
新华网网友武洁说,在事业单位推行绩效工资制固然值得期待,但如何不让绩效工资制沦为“旧药新吃”,甚至成为变相创收的激励机制,则更是改革的难点和成败关键所在。武洁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的推出,主要是出于明确事业单位性质、遏制其创收冲动的考虑。一直以来,由于公共财政并未从真正意义上承担起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因而其创收的口子便被顺理成章地打开。既然自己的工资奖金要自己去挣,在“多挣多得”的激励下,各事业单位的创收热情自然蔚然成风。一些本该属于公共保障类的事业,都因无法遏制的创收冲动极大增加了民众负担。从这个角度来看,倘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的实施,能够从制度层面封住事业单位创收的口子,让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回归本位的话,无疑是件值得期待的好事。
事实上,绩效这个词本来自企业,也更适用于生产型企业职员,每个月制造了多少商品,完成了多少销售额,这些都是可以放到桌面上的指标。如果想把绩效制发展到“放之四海而皆准”,其实并不恰当。当医生薪酬与所谓绩效挂钩时,难免会成为滋生“大处方”与“过度治疗”的土壤,原本欲制约医疗事业单位创收的初衷,最终却极有可能只是为创收机制换个头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