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北京世纪联华超市购物,购物完走出卖场(没有出超市大门),在超市非卖场区有个租赁区,有出售各种衣服的摊位,我试了一件皮衣,不合身,把包随手放在摊位上就走了,当时没有想起来,过了20分钟想起包没拿,回去摊位找包,摊主说没有看见,并让我在摊位上找,我找了没有,随后报了警,警察来了后找到保安部经理,说看一下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正好能照到这个摊位,录像上显示:我刚走不远,还没有从监控范围内消失,摊主就发现我忘记拿包了,但没有喊我,她看着我的背影,看我没有想起来,然后马上用皮衣把包盖上了,随后和另外一个合伙卖东西的人悄悄说话,然后一个人在摊位前拿起皮衣,一个在摊位后蹲下把包拽了下去,然后俩人在摊位后鬼鬼祟祟查看包内的东西(这块摄像头无法照到,因为被摊位挡住了),但是最重要的一点,自我离开摊位,直至我回到摊位找包这段时间,没有一个顾客从这里经过,显然包就是这俩个卖东西的人拿走了,监控显示,在我回来找包之前的5分钟,又有一个第三人来到摊位后,和俩个摊主说了一会话,然后蹲下身,等他起来走离摊位时,手里拿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什么东西不知道,但肯定是我的包。我的包内装有10000元现金,和4000元超市购物卡,3000元加油卡,身份证、驾照、护照,两部手机,银行卡,家门钥匙等等重要物品。
当时,警察看了录像后,说肯定是这俩个摊主拿了并转移了,把这俩摊主带会了派出所(双井派出所),但通过警方的逼供和6个小时的拘留,这俩人还是一口咬定没有看见,没拿。派出所说他们没有权利再拘留他们了,让我自己和他们沟通,但能否把包还给我们,经过沟通,他们说答应回去给找找,找到肯定还给我,我想可能他们怕我事后追究责任,就给他们一个台阶下,答应说让他们给我找,我想他们应该会把包还给我。但是,过了很多天,没有动静,我又来到双井派出所,警察带我去抓人,但是超市租赁区的摊位已经撤了,当时,警察让他们留下了身份信息和暂住地址,但是后来通过核实发现地址是假的,俩个人都是安徽的,身份证上只有老家的地址(警察的失职,没有把资料核实清楚)。
我让警方帮忙立案,警察说这情况只能算“遗失”,不能算他们偷窃,无法立案,只能进行民事调解,但现在无法和摊主取得联系,警方说让我找律师起诉,我找了律师取证,律师说这种情况只能走民事诉讼,律师的话说得很模糊,并没有打官司我们的胜算几率有多大。所以在这里,请求有经验懂法律的朋友帮忙看一下,我这种情况打官司,能100%赢吗?
我个人认为不能作为“遗失物”处理,应属于“遗忘物”更确切。如果按遗失物来起诉不当得利,走民事,你的诉讼成本较大,但如果是遗忘物,这是刑事侵占罪。
所谓遗忘物,是指持有人本应带走但因疏忽而暂时遗置于餐馆、银行或邮局的营业大厅等特定场所的财物。其主要特点:持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财物被遗置于特定的场所,该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对财物行使第二重控制支配权。持有人往往能够忆起自己的财物遗置于何处,及时采取措施便能迅速恢复对财物的控制。
所谓遗失物,是指持有人因疏忽而丢失于公园、广场或马路上等公共活动空间、已完全丧失实际控制力的财物。其主要特点有两个:一是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都难以忆起财物的确切失落地点。二是因持有人将财物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并暂时合法保管该财物。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则应当论以侵占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遗忘物与遗失物的概念不可同日而语,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也理当从严界定。
打民事的,得不偿失
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并在立案后开展相应的侦查工作。
首先,如果能将超市的录像作为证据保留,将会是你打赢官司的制胜因素,因此,建议你先将超市的录像保存在电脑上,可以要求警方配合。其次,关键在于被告人或者说是犯罪嫌疑人,你是否能够找的到,如果找不到,警方很难为你立案(虽然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属于盗窃罪,但毕竟中国国情摆在现实中,很多类似的刑事案件警方为了省事,多不愿意立案,当然你可以到当地检察机关举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者直接向派出所的所在分局投诉,如果最后能立案,对于找回物品是有利的)。
如果找不到那两个人的话可以找出租摊位的出租人要求民事赔偿
结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不要走刑事程序。可以寻求有关途径把当时的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收集。其他物品损失有发票或收据作为证据收集,没有的,只得自己陈述,最终损失数额由法院认定。注:待证据收据完毕后,根据我国《消保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起诉该店面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