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11月底进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2008年11月到2010年11月)。包含试用期两个月,但事实是,我在5个月后才给我转正,劳动合同中注明岗位是仓库主管,但是我一直按事实及名义上的普通仓库管理员享受待遇。现在公司已经找了一个人代替我,正在办理工作交接,老总已经口头通知我,半个月交接完后将把我调到生产部作为一名普通生产员工,工资待遇等相应要降低。想问的是:我能否拒绝公司调职安排?拒绝后还能否主张经济赔偿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补充:公司调离我的理由是我的工作成绩未达到公司的理想要求,如:仓库有部分实物与帐目不一致,未建立建全物料收发卡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法的这条我不太理解,是否意味着公司有权随时调整我的工作岗位?然后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签订的合同中几个关键摘抄如下: 1、试用期为两个月 2、有固定期限从2008 11月21至2010年11月20日止 3、乙方将在甲方从事仓库主管工作,长期工作地点在深圳但不限于其它办事处 4、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对其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进行临时或长期性的调整,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经双方平等协商,若无正当理由,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5、乙方工作内容调整后,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可以按甲方制定的薪资政策等对其工资及其它雇佣条件作相应调整。 6、甲方实行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乙方由于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需遵守甲方制定的加班制度。。。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月底仓库盘点时,财务发现一些物料实际库存比帐面上少了,还有未建立物料收发卡。有两次发错货到办事处,造成经济损失700元,现在公司以这些为理由要将我调到生产部作一名普工,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坚绝不会同意调到生产部的,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写了这么大篇幅,看来连你自己都糊涂了,这种状态下你怎么可能理顺思路,向领导正确阐述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你不想被调去生产部当一名普通员工,你与公司矛盾的焦点也恰恰在于此,那么,公司是否有权调你到生产部作为一名普通生产员工呢?!不妨做以下探讨:
1、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岗位是仓库主管,你就应该工作在仓库主管的岗位上,享受相应的仓库主管待遇。一直未按仓库主管岗位给予你应有的待遇,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因你享受的是普通仓库管理员待遇,而错误的认为公司有权力这么做。
2、公司在使用你的问题上,已经违约在先,现在又在未征求你意见的前提下,单方面口头通知,半个月交接完后将把你调到生产部作为一名普通生产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3、乙方将在甲方从事仓库主管工作。”“ 4、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对其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进行临时或长期性的调整,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经双方平等协商,若无正当理由,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的规定。
既然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你为什么不理直气壮地拒绝调职安排呢?!
综上,公司无权擅自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否则,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发被滞后三个月转正的工资差额。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有“乙方将在甲方从事仓库主管工作”,但由于又有“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对其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进行临时或长期性的调整,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经双方平等协商,若无正当理由,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工作内容调整后,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可以按甲方制定的薪资政策等对其工资及其它雇佣条件作相应调整”等约定,这在实际上说明,你在当时已经同意了服从甲方的调整和服从分配及其他方面调整的要求的。并且你又有“仓库盘点时,财务发现一些物料实际库存比帐面上少了,还有未建立物料收发卡。有两次发错货到办事处,造成经济损失700元”等问题,说明你不适应现岗位。那么,公司的调动你的岗位调整工资应该合理的。
你就是由此主动提出辞职,也是没有补偿的,更谈不上赔偿了,并且,你辞职时公司有可能要求你赔偿你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建议你先干一段再说。
从你们的的合同上,你是找不到“正当理由”了。所以,这老总才敢于这样说的。建议你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看公司是否在违反之处,或许能柳暗花明呢。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第三十八条之任何一项为由提出辞职,单位都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