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9年7月大学毕业分配到山东济宁锅炉厂工作。自1998年起单位欠缴养老保险,欠发工资。2001年5月我因身体不好不再去单位上班,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单位当时还按每月150元发给我生活费,2003年就停发了生活费。现在我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根据2008.1.1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前我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你的问题与《劳动合同法》无关,关键需要确定你与济宁锅炉厂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
1、锅炉厂自1998年起单位欠缴养老保险,欠发工资,你既可以就工厂的违法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你并没有这么做。
2、2001年5月你因身体不好不再去单位上班,且没有任何书面材料,但单位当时还按每月150元发给你生活费,应视为单位默认了你的做法。
3、单位自2003年就停发了生活费,但没有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你仍然还是企业的员工,单位停发生活费的做法,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分析,你可以以单位拖欠工资及生活费、欠缴社会保险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发被拖欠的工资及生活费;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否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不能得到相关的补偿金。可以要求要求补交保险。
本人认为,08年这个节点指的是对各种劳动行为发生时间的界定,而不是合同签订时间的界定。
依据劳动法,仍然可以要求也应该获得经济补偿。
还可要求补发工资、补办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协商不成,先仲裁,不服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