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航区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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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航区

禁航区 (no-fly zone)又称 禁飞区 ,指的是某一地的上空,禁止任何未经特别申请许可的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热气球等)飞入或飞越的空域。划定禁航区,大部份是基于国防的理由,例如重要军事基地、重要政府机构、重要建筑(如核电厂、水坝)上空等。另外也有基于飞行安全的理由,例如摩天大楼、火山活动区上空等。

对于船只而言,也有类似的禁止航行水域,也称禁航区。

禁飞区举隅

¨伊拉克禁飞区

在波斯湾战争后,于1992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第688号,指出伊拉克总统海珊对于伊拉克北部的库德族进行侵扰,因此基于人道,划定伊拉克北部(北纬36度以北)为禁飞区,而后又在伊拉克南部(北纬33度以南)增设禁飞区。禁航区禁止伊拉克的战斗机飞行,且不时有美国、英国等国的空军战斗机巡逻。

¨台湾禁飞区

?台湾海峡部份空域:基于防空需要,中华民国政府根据《要塞堡垒地带法》,画定了台湾海峡的海峡中线以东r5、r8、r9、r11及r12五个禁飞区。

?博爱特区:为了总统府以及部分政府机关的安全,以总统府为中心画定半径800公尺的空域为禁飞区。

?台北101:基于飞航安全,划定此大楼外围为禁飞区,因为此大楼的兴建,民用航空局特别更改了松山机场的离到场程序及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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