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争议案,我上诉后,二审法院传票上写的是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事由写的是“调查”,但开庭时只有一名法官,且明确的说是调查(笔录也写的是“调查笔录”),不是开庭审理。过了几天就判决了,判决书上说“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这个案法官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我想申请再审,现在有两个问题不明白:
1、开庭调查和开庭审理有何区别?
2、一名法官,一次开庭调查,判决书上却说“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这说法是否有问题?或是在故意说谎?请大家帮我,谢谢!
申诉能否提起我不好说,因为对案情不太清楚。但我告诉楼主,这个案件的二审程序上并不违法。理由是:现有法律并未规定,二审庭审必须开庭审理,他们可以书面审理。虽然,目前二审绝大多数都是开庭审理。
其实,调查也是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非审理的全部。但合议的过程,无论实质上是否是三个法官合议,但形式上很可能是三个法官签署合议笔录了。所以,判决书上却说“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无错误。而这个合议笔录是否三人签字,我们是看不到的。
民诉法允许,通过询问后书面审理宣判。询问时是可以由一名法官进行的。正式开庭必须三名法官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