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标明房屋用于商品经营及民居,房前6米外归村委会所有,合同签订前房前是集市现在合同签订完又准备把集市迁走作为宅基地使用,集市迁走使我的客流量减少,如果真的建成房屋那我根本没法经营,签订合同前是口头承诺房前建成广场把集市迁回,现在根本不是这么回事,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合同签订的时候房屋使用的用途约定是经营和居住。那么,如果你以情势变迁原则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无法得到全面的支持。因为你还是可以居住的。如果证据充分很可能支持超出你居住使用范围部分的合同解除。
如果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法定解除的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那么你就要证明村委会违约。那可能就需要等待和取证了。
取证方法上面都说了。我觉得证人和录音是效果最明显的取证方法。
还有对你有利的就是:
合同法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概括规定了三种,其中一条就是故意隐瞒与签约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种在法律上叫欺诈。也就是说如果他们告诉你你承租的集体房屋前面的集市要迁走,那么你就不会签订合同或者不会以现在的条件签订合同,那么他们就构成了缔约过失。就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你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欺诈原则主张撤销合同。因为他们对你的欺诈仅限于前合同义务中的告知义务。
我建议你现在就同村委会进行协商。
就你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好关于集市回签的具体时间,以及如果无法准时回签你可以通知对方相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或者你认为该租赁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的,可以直接通过协商解除该合同。
当然,如果协商不成,你千万别忘记把协商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最好也找几个证人和你一起去协商。证人的证明效力是同你越没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证人,证明效力越强。
如果万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你再考试适用缔约过失原则,要求出租房赔偿你因集市搬迁而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一般都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数额不会很大。不过如果你能在缔约过失损失赔偿诉讼中通过法院的主持调解而解除租赁合同,我想那也是比较理解的结果了。
上面几位说的也都是民事纠纷中常用的,比较有效的方法。你也可以尝试一下。如果一旦生效,比诉讼更有效果。
我认为吧~合同关于建成广场的约定是口头的,不好证明;如果村委会承认有这个条款的话可以以对方违约来要求赔偿预期利益。但估计对方不会承认,那么只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了~还要考虑一种情况,就是你提出解除合同,村委会可能以违约为由要你赔偿,因为你无法证明口头条款的存在~那样的话就要打官司了,耗时间还花钱,法官有可能会支持你的请求吧~建议先和村委会协商解决,能解除合同而不赔偿就最好了。
口头承诺-----没有用的,自认倒霉。法律也不支持你的,要你举证。除非,在已经形成事实的情况下(已建成广场确定集市永不迁回),和你相同情况的人很多(口头承诺房前建成广场把集市迁回)。大家联合起来,先通过媒体,再上法院。最终结果是协商解决,村委会补偿你们一些,不了了之。(你还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即使已建成广场,集市还迁回,村委会会跟你拖,他会讲是准备把集市迁回,但现在条件不成熟,就一个字“拖”,拖的你精疲力竭。)
本案其实涉及到的就是口头约定的举证问题了。
楼上两位都说了证据的问题了,那我就说说怎么取证吧。
文明点的:
找当初签租赁合同的人,给他打电话也好,和他见面说也好,表达出当时签合同时曾有口头约定。然后录音。我觉得这是唯一取证的机会了。
非文明的:呵呵,到签合同那人家闹,不停的闹,这种方法往往比文明的方法管用。如果在闹的过程中能够偷录下口头约定的录音证据那也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