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一企业做到下班就不做了,今天向企业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书(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下午就去了仲裁委,可遇到点小麻烦申请书没写成,要下个星期一再递交申请仲裁书,为了防止企业反咬一口说我旷工等什么的,我有没必要在明天再给企业寄一封同样内容的“解除合同书”挂号信呢?那会有回执单作为已交过的证据丫,请指教!
由于是即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知晓与否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即使你已经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不代表你履行了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尤其是用人单位拒绝承认你递交过解除劳动合同书时。
今天是周六,建议再给企业寄一封同样内容的“解除合同书”挂号信,保留回执即可。
没有必要了,你已经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暂时没有成功,但已经可以证明你向单位主张了接触劳动合同的申请。虽然在理论上缺乏一些证据,但在实践操作中完全不需要。
而且既然是有劳动法38条的情况,你又确定不在那干了,所以无所谓旷不旷工,旷工只是单位进行处罚,这种处罚还不能扣钱。你都不干了还管他什么处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