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供电所能列为第三人行吗?伤残鉴定在四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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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砍了主人家自留地上很多竹子,在主人前去质问时,帮供电所砍竹子的另一个农民却跑过来持刀要砍人,在被他2次推滚后,双方发生抓扯后都双方都倒地,他的老婆和孙子也来帮忙殴打主人。最后持刀的人却意外造成2根肋骨骨折,脑脊液漏,颧骨骨折,被法医鉴定为轻伤,9级伤残(其依据是《职工工伤伤残标准》),主人也受了伤。主人申请追加供电所为第三人,而供电所借口抢险和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为由,不承担责任,与其无关。请问:

1)主人的财产能否得到法律保护,而其雇佣人持刀后,主人抵挡。现在对方自己撤销刑事指控,而要求主人负担高昂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之前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立案,现在主人反诉对方故意杀人(伤害),辩护正当防卫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对方提出伤残赔偿,这个在四川是否得到法院的只持?听说互殴不会残疾赔偿是么?主人会负担什么法律责任?

2)对方的母亲强行进入主人家骚扰8天,砸坏家电,致使主人家一家不得安宁,警方出警2次制止无效。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

你好,我是学法律,只是一个新学者,现在就说说我的理解,希望别见笑。。

1、主人的财产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供电所应当通知主人的竹子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或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2、主人辩护正当防卫是可以悲接受的,但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供电所工人承当主要责任。。

3、对方的母亲强行进入主人家是构成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对方的母亲强行进入主人家,骚扰,砸坏家电,致使主人家一家不得安宁已经构成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的要件。。应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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