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借给A某80万元钱,后索回30万元。另外的50万元A某说转借给了B某做生意,可以用B某的货物偿还。于是我朋友就和A和B达成了协议,由B某用他的货物偿还,并开了提货单。谁知B某根本就没有货物可提,并且B某欠有几百万元的债,无力偿还。我朋友这时才明白上了他们的当。请各位高手指点一下,A和B这种行为是诈骗吗?我朋友如何才能要回这笔钱?
首先,该行为是归刑法调整,不归民法调整。恶意窜通下的合同是无效的,同时B根本就无能力偿还,即便合同本身有效,也是根本违约。显然民法已经无法保障你朋友的权益,这时只能由作为民法保障法的刑法来保障你朋友的权益。或者说,AB二人的行为侵犯的法益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科处刑罚的程度。
其次,AB的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很明显的,AB两人的行为实质上剥夺了你朋友对50万的返还请求权,符合排除他人所有、非法据为己有的非法占有的构成要件。
再次,AB二人显然是共同犯罪,二人之间对无偿还能力、侵吞占有50万的做法心照不宣,有共同犯意、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最后,本案成立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诈骗罪对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本案中显然财物已经由AB两人占有,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是侵占罪。如果是AB欺骗在前,你朋友基于欺骗交出80万在后,可以认定为诈骗罪。但理论上,如果将本案的犯罪对象理解为债权,那么可以成立诈骗罪,即AB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你朋友抵消了与A之间的债务,这种意义上可以认定AB是诈骗罪的共犯。
由于你朋友与A、B签订合同,如果有约定债务转移,则说明你朋友同意把A把债转给B,按合同法规定,此时你朋友与A之间完成了债权债务转移。若A与B恶意串通,用此手段,来骗取你朋友的钱,就构成诈骗,若A没有与B恶意串通,而不构成共同诈骗,但若B用欺骗的手段,则B单独构成诈骗。
就你所提问题反映的情况,这种行为目前尚难以认定构成犯罪。理由是A、B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如果A主观上只是想迟延履行债务,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话,A、B的行为只是一般民事欺诈行为,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如果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A取得财物在先,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在后,与诈骗罪的法律结构不尽相符,此行为难以成立诈骗罪,至多只是一种侵占行为。至于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必须存在拒不归还这一构成要件。由于问题所述内容过于简单,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