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与李某(男)后到一起共同生活十余年,但未登记结婚,双方各有儿女。李某的儿女主动提出不再管李某(包括老、病、死),并且放弃继承李某的住宅房屋及儿女自己份额内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现王某想等李某死后继承李某的房屋及土地。请问王某该怎么做?要注意些什么?最好说具体点。在此先行谢过。
不会的别嚷嚷!
1、李某儿女的提议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根据继承法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得放弃,否则可能构成遗弃。
2、如果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婚姻法颁布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王某有权继承李某遗产,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李某有权利订立遗嘱将房屋遗赠给王某,但对于土地其不得遗赠,因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即使流转也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进行重新分配,非集体成员无权取得。
办理附期限的公证赠与合同,约定李某去世后把房屋赠给你,到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看是如何取得的,通过公开方式取得,可以转让,若是以村集体成员的方式取得,要经村里同意才行。
没有共同生活,不是婚姻关系,不存在互相继承遗产问题。
李某的子女应该有赡养义务。
王某如果想继承李的房产,可要求李某立遗嘱写明有关财产遗赠给王某,这样来处分有关遗产。建议找当地公证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