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是一个股份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其准备成立自己的公司,需要大量的资本金,A准备把手上拥有这个股份公司的股票要求股份公司回购,利用退股的资金独自设立一家批发有限公司,然后以这个批发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成立一家零售公司。问,A能否通过回购获得资金成立这两家公司?为什么?如果A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其设想的批发公司和零售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2.A国B国C国D国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A国国民a在2004年2月1日,就一项专利在A国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B国国民b也就同样的专利在2004年8月1日在B国申请专利权,后来a又在2005年3月1日,就其专利在B国申请专利。
问:a能否在B国获得专利权?为什么?
如果a就这个专利在C国申请到专利权,是否意味着C向D国申请也同样能获得专利权?为什么?
1、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确定的一个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资本,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非公司为减资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否则不得随意回购本公司股份。此案中,你要求的并不属于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不是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理由,如果予以回购,明显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故你无权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份。
2、不存在完全一样的专利,否则就形成剽窃,构成侵犯专利权。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B款的规定,在A国最先提出的专利一年内再向B国申请时,从专利优先权来说,以A国申请日为标准,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第三人就相同的明创造提出申请或者已实施了该发明创造,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这就是所谓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