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本身的暴力”,指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用媒体本身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话语权优势对新闻当事人或被波及的人群所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
需要区别对待:第一种是曝光确实带有一定的社会正义性。对那些不法行为的曝光。这一类是带有一定的正义性正当性的。例如:毒奶粉,腐败案件的曝光等。
第二种:纯粹为了炒作,以娱乐性为多,报隐私,或者是小题大做,为了所谓的眼球经济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使人心失去善良与宽容,破坏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名誉。被炒作被曝光,给当事人的个人社会生活造成巨大的不便与破坏。成为恶徒挟私报复的工具,起到不良的社会示范作用,教唆了人与人之间互相攻击的方法,激化了社会矛盾,从而间接地导致刑事案件的大量发生。最主要的问题是针对这一类具有危害性的社会行为的法律,缺失与惩治力度不够。
相对的量刑过轻,起不到遏制作用。
具有实用价值的法律恰恰是是针对已有的和新生的社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的两个悖论: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文明行为,法律不惩罚。
合法的惩罚行为效果差,有效的惩罚行为不合法。
法律不是不完善,法律本身就是不健全的。
法律除了不健全之外,还有与案件中有利益关系的人情关系在内。如官官相通、有钱能死鬼推磨等等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