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 四年,制定大清律的方针就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康熙 十九年的《现行则例》中的案例一大部分都是明代的案例,甚至还有明代以前的,在 清代 也成了正式的法律渊源和判决依据,整个大清律的章篇结构名例为首七篇三十门都是复制自明律, 康熙 以后的《清会典》更是仿照的《明会典》,这些都表明清对明的制度不参考关系,而是继承关系,清律在严酷程度上比之明律实在是小儿科,明代从一开始就是“刑乱世用重典”“欲民畏而不犯”,而其后诸帝也大多遵循祖制,有过之而无不及,把废除了上千年的肉刑都恢复了,大量重刑酷刑被合法化,诸如割舌断手腐刑腰斩铲头等终明一代都在施用,而且明代法外用刑的案例几乎俯拾皆是,在司法制度上实际是一种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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