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今年三月份去一公司上班至今,公司都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十一月份才口头通知我去签合同,由于当时我已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所以也就没去签了,如果我要申请仲裁能否得到赔偿?请各位学习法律的指教
1、你从今年三月份在该公司上班至今,公司都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公司直到十一月份才口头通知去签合同,由于当时你已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所以也就没去签并无违法,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你与公司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但不能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但有权要求公司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你从三月份开始上班,公司当时就应跟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直到11月才通知你去签,是违法的。但是你不能据此要求赔偿。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你三月份至十一月份工作期间,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你所述情况,我觉得公司可能并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因此而提出了辞职,你就可以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最后,经济赔偿标准:你工作了八个月,按一年计算,公司需要赔偿你一个月工资;同时如果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还可以要求补缴。
鉴于你2010年3月1日入职,11月30日离职的情况,做以下回答:
公司应当于4月1日起给你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
公司应当支付你4月1日至11月30日这8个月的工资
另外,是你主动提出离职的,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鉴于你2010年3月1日入职,11月30日离职的情况,做以下回答:
公司应当于4月1日起给你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
公司应当支付你4月1日至11月30日这8个月的工资
你去申请仲裁或起诉时不能说你主动辞职的,应该说是因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买社保,呵呵,这样就有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的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