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企业上班有十年半,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在企业做部门主管,在三年期间从未出现带给企业经济损失,现企业从12月1日免了我的职务、降工资、还调岗。请问企业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我可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要支付赔偿金?
我在企业上班有十年半,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在企业做部门主管,在三年期间从未出现带给企业经济损失,现企业从12月1日免了我的职务、降工资、还调岗。请问企业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我可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要支付赔偿金?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待遇也可以上下浮动,但,需要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辞退,劳动者也可以辞职,但,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变更岗位 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