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有效期是多久啊?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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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06年欠我三万,欠条上没写还款日期,那么现在起诉她还有效吗?

楼上说的“属于民事行为,有效期为2年”是对的,但在欠条上没写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并不是“如果2年内你没有想对方提起的话2年后失效”。而应该是从你主张债务人偿还时开始计算时效。即,假如你此前没有向她主张过偿还,那么,你现在找他要,她若是不给,诉讼时效是从现在开始计算的二年内,而不是从她打条的那时候开始计算的,所以,这没有过期,你完全以起诉她。

属于民事行为,有效期为2年,如果2年内你没有想对方提起的话2年后失效。2年内你向她提起,她也没有否认的话,从你向她提起之日其再向后2年,依次2年都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此合理期限,若债权人从没主张要债务人归还的,期限为民事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若债权人在20年内提出了,从提出之日,计算2年,若债权人在20年后才提出来的,实体权利还存在,但是起诉法院时丧失胜诉权。

在民间借款和交易中,借款方或欠款方经常会向对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实际上,两者有很大区别。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借条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通常在债务人出具欠条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但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由债务人出具欠条。欠条应当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即在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以以往的经济往来为基础,但其本身并不能代表以往的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借条或欠条注明了还款日期,债务人届时不履行清偿债务的,则债权人以此作为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故此类借据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一致的,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也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所以,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至于你说的是欠条,其形成的前提是什么只有您自己清楚了。

以上的各位同仁都答的是对的,现在我来简单的回答吧,可能会更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那么从哪天开始起算呢?依据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计算。“由于你们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你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你要求他还款的时间起算,但如果你要他在哪天还款,而他明确拒绝的,就从他拒绝的那天计算起二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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