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单位今年3月份突然和我终止劳动关系,而且单位在和我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放发了的年假,而我一天都没有休,一共有10天,请问去法院可以申请补偿吗?还有要补偿的话如何计算呢?谢谢
如果不是因为你的过失,单位今年3月份突然和你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由于你维修带薪年休假,那么,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需要向你支付相应的未休假工资报酬。
但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会被受理的。
三月份的事情现在才要解决?恐怕晚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