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好,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爷爷在97年就把他名下的所有财产以分家的形式(写了分家谱)分配给了三个儿子,但由于某种原因我爷爷跟其中一个儿子闹了意见,他就另外立了一份遗嘱对其名下财产(97年以分家形式分配过的)进行重新分配,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吗?
1、一般情况下,你爷爷分配的财产应为你爷爷和你奶奶的共同财产,你爷爷只能对其中一般享有处分权,即1997年的分家协议可能是部分有效的;
2、如果排除了上述因素,你爷爷对所分割的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那么他分家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行为,如果他已将所分割的财产交付给了三个儿子,他就无权再立遗嘱重新分配;如果你爷爷未交付1997年分割的财产,其中的不动产也未过户,因为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这样,你爷爷重新分配的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
我爷爷在97年就把他名下的所有财产以分家的形式(写了分家谱)分配给了三个儿子,但由于某种原因我爷爷跟其中一个儿子闹了意见,他就另外立了一份遗嘱对其名下财产(97年以分家形式分配过的)进行重新分配,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吗?
··如果遗嘱的形式合法,是他的真实意思,遗嘱有效。
分家单是证据,当时是合法的、有效的。如果分家单没有执行(房产过户),就可以认为过时了、失效了。房产权既然没有合法转移,他的遗嘱可以重新作出处分,故,合法有效。
以后一份遗嘱为准。立遗嘱人随时有权更改遗嘱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