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972年1月生,是一家企业的职工。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她和李某是同年同月生,二人于同年底未经结婚登记,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黄某发现丈夫涉嫌犯罪,于是规劝丈夫投案自首,但丈夫不肯,黄某便向公安机关检举了丈夫。由于黄某的丈夫多案在身,在公安机关逮捕时,黄某的丈夫抵抗,最后被公安人员当场击毙。此时黄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黄某父母早年去世,亦无兄弟姐妹相助。但黄某的公婆均为退休人员,有较高的退休金。黄某向公婆提出让公婆帮着抚养未成年的孙子与孙女,遭到拒绝。
问:本案中黄某的公婆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问:本案中黄某的公婆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很简单,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孩子有父母(单方也行)存在的情况下,没有抚养第三代的法定义务。
民法、婚姻法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黄某要证明自己无力抚养。
参考文献:www.greenlawyer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