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在一次下乡回来时,领导自己开车,后来出了车祸,导致单位一名职工死亡,因为是下乡办公事,县政府也给予死亡的那名职工认定为因公死亡,在认定因公死亡前时,当时全由我们单位领导自己先垫付了二十万赔偿款,请问如果县里面已追认为死者因公死亡,领导先垫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由单位或县财政承担。
严格的讲这位职工可以获得两部分费用:1、因工死亡获得费用;2、领导侵权应付的赔偿费用。但是二者之间重复的不能主张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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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讲这位职工可以获得两部分费用:1、因工死亡获得费用;2、领导侵权应付的赔偿费用。但是二者之间重复的不能主张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