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于2010年公布新的立案规定,
院本部立案大厅
1、受理海淀中心区范围内所有普通民事案件,以及本院辖区范围内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民事案件(继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案件除外)
海淀中心区范围包括:紫竹院街道、北下关街道、北太平庄街道、中关村街道、海淀街道、清华园街道、燕园街道、香山街道、青龙桥街道、花园路街道、田村路街道、曙光街道、万柳地区、四季青镇。
2、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医疗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事案件(上地开发区、永丰开发区的商事案件除外)、刑事自诉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上述的商事案件是什么意思?
简单地讲就是经济合同案件
商事案件就是区别于民事案件的,与商事有关的平等主体之间因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案件。区别如下:
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象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所处里的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事务。
第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进行调整。因此,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要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与技术性。
第四,民法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出自于变化多端、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商业活动习惯。所以,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稳定的、多变的。与此相反, 民法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就会导致法律安全受到消极影响。而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解释方法不同,要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
海淀法院的规定其实就是解决商事案件管辖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