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2009年2月份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结束补正时审判长等法官许多次的叫嚷
(其实不是说)不许改的多了,并几次声称再改不让签字了,我只改了两处,后被撵出,法官拿的笔录在外边签了字,第二天找法庭抄写庭审记录连找多天找不到人,后找到查阅发现完全是编造的一个笔录根本不是庭中的事实,原来签字时法庭偷偷地换了一个编造的笔录我签的字,后我向中院院长(正副)反映。接待了三次,23个月了一直没有具体解决的答复,
对于法庭篡改庭审笔录这个严重枉法问题,前日法院副院长接待了我(其它略),不说法庭篡改庭审笔是谁的错误,说你签字的时候应该看,你有些责任,我说我在电脑旁看的看的书记员补正了笔录,签字的时候没有必要再看了,我对我认可的东西负责,
问题是我已经补正了的笔录,你法庭为什么给我偷偷地换了笔录,事实是我签字时法庭偷偷地换了一个编造的笔录,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签了字,当时我怎么能想到法庭换了笔录,这是我有些责任吗?还是我有提防法庭偷偷换笔录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就是我有些责任,有天理吗,
楼上的这不是开庭,哪来什么“法庭是重证据的”这也不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浑揺是非是不对的,
“笔录签字的意义就在于证明你对你签字的这份笔录的内容是认可的”,如果给你掉了包,你说你认可不认可,你以为以欺诈的行为造成的事实,就应该承认是合法的事实,那不是欺诈不是犯罪了,必须认可了,简直是蒙人,
至于证据,不是非得楼主提供证据的,那是强人所难,并且与法律精神不符的,你的说法是障人耳目的,
违法者偷偷地换了补正的笔录,是违法者的违法犯罪责任,不是任何人的责任,不是你签了字就是你的责任了,因为他是犯罪,如果说是你的责任那是保护犯罪分子,
法庭是重证据的,你能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支持的你说法呢。
笔录签字的意义就在于证明你对你签字的这份笔录的内容是认可的。现在你说内容你没看。。。。。那得找到证据证明他们在给你签字的时候跟你变魔术掉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