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上看到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这1、2两条不就有点矛盾了么?既然“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那么第一条就应该改成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轻请指教哦
坚信你完整地看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就明白了。
附:第十七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以及国家对少年儿童的政策,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 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2 14至16周岁的人对八种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3 16周岁以上的人对所有犯罪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国家基于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是量刑上予以照顾。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只是说明对其不进行刑事处罚,并未免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犯罪与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勉其罚不等于免其罪。对该句话不能单独理解,否则容易断章取义
14就能受不完全责任16受完全刑事处罚但不能判死刑18什么都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