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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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三间私房中的西屋两间作价 5 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 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整个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下列说法中正确 的是: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选的理由是???

选: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虽然承租人和合伙人的先买权都有,但是产生基础不一样。共有人的先买权是基于共有这一物权产生的,而承租人的先买权则是基于租赁合同这一债权产生的。由于物权本身的特殊性,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优先于基于债权产生的权利。当两个先买权竞合时,当然是基于物权产生的共有人的先买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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