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牛10头,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牛6、牛7、牛8、牛9、牛10。
设:
牛1出借给A使用;
牛2租赁给B使用;
牛3交由C有偿保管;
牛4遗失后被D发现并照看喂养;
牛5抵押给E获得借款6000元;
牛6以6000元出售给F,F已付款但未将牛牵走;
牛7质押给G获得借款6000元;
牛8留在H经营的兽医站观察治疗;
牛9交给L宰杀并支付加工费500元;
牛10售予N加工厂得到价款7000元。
问:
1、天有不测之风云,牛1、2、3、4、5、7、8,被雷电击中灭失,甲是否可向A、B、C、D、E、G、H要求赔偿损失?F可否就牛6灭失向甲主张赔偿?如为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又当如何?有何法律依据?
2、诺天另有不测之风云,牛1、2、3、4、5、7、8,丢失!甲是否可向A、B、C、D、E、G、H要求赔偿损失?F可否就牛6丢失向甲主张赔偿(退款)?有何法律依据?
关于牛1238,都是有偿的合法占有的情形,占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由于上述占有人均非恶意,所以责任应按双方过错情况来确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就是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而对于牛1238,被雷击灭失,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均无过错,应分担责任,甲可要求上述占有人承担部分责任;被丢失,则属于占有人保管不善的情形,应负全部责任,甲可要求上述占有人赔偿全部损失。至于分期付款的情形,由于牛已经交付,付款的情况属于债权的履行,不影响物权占有的事实,同样适用上述方法。
对于牛4,如果D只是善意保管并不是恶意占有,则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对牛的灭失均不承担责任,由于牛的丢失是甲的责任,因而也不适用公平责任,甲不可向D要求赔偿,如果D以恶意占有为目的,则应赔偿全部损失。
对于牛57,属于动产担保的情形,动产不适用抵押,只适用出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牛57因雷击灭失的情形,质权人尽到了保管的义务,由于质权人保管的义务相对应的是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甲不可要求赔偿;而对于牛57的丢失,质权人负有全部责任,可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对于牛6,要看双方如何约定,如果双方约定次日F来牵走牛,则属于尚未交付,无论雷击还是丢失,F均有权要求退款或者交付另外的牛;如果甲要求F立刻牵走,而F出于种种原因无法牵走,而双方约定暂时由甲保管,则牛遭雷击灭的情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F可要求退还部分款项,而牛丢失的情形应由甲负全部责任,F可要求退还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