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有一员工,从2002年到07年我厂工作,后自动辞职。同年他又来我厂工作至今,今年2月份正好合同到期,不想和他续签,请问如何补偿?
由于他期间曾经离开过工厂,故不能计算连续工龄,新的劳动关系始自重新回到单位起。
如果他现在并不具备已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的条件,那么合同到期后,工厂可以不再与他续签。由于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况,需要向他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其07年到今年2月份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5个月的工资。
如果员工没有职业病,没有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等等情况,你公司可以不再与其续约,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第二次上班开始计算,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