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都50多了,身体都不好,现在在东莞给我带孩子,同时开着间小便利店,由于周边同类型的店太多,生意并不好,所以摆了3台旧计算机在店内给人上网,周边也有店这样做,而且那些店做了有几年了。
不过,最近有人举报,文化局来查,收走了计算机,后来去文化局查问要如何处理,他们说构成了黑网吧,计算机没收了。
我知道这应该是算违法了,只是我不明白:
1.怎样才算是黑网吧?是否只要提供了计算机给别人上网,不论1台还是2台都算是黑网吧?
2.文化局是否有权没收计算机?没听说违法了工具就要没收的,就算是违章车辆上路,或者说是黑的士(无相关营运证件的),也不至于要没收车辆,那计算机怎么就一定要没收呢?
我对这些法律法规很不了解,在此请教各位了解法律的朋友。
告诉楼主,一般情况下违法工具是可以扣押、没收的。但楼主的计算机,文化局是没有权力没收的,因为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即文化部门只能是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吧进行监督管理。而楼主的父母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查处。
另外,《条例》第二十七条亦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进一步说明该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对此不享有行政处罚权,无权查封违法经营场所,扣押违法经营工具和设备。
所以,楼主可以向文化部门要回三台计算机。如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经营网吧要遵守以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应管理机构其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凡是不遵守以上条例的在“政府”眼里,就是所谓的“黑网吧”。
网吧卫生条件差,通风不良、脏、乱、常常接待未成年孩子、允许浏览黄色网页、常常出事故等则是公众眼里面的“黑网吧”。
工商行政机关,文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包括税务机关,甚至城管部门都有权力没收不合
法的涉案物品,当然要开出处罚单才行。如果你
发现别的网吧不合法可以去工商部门举报,有违
法经营的行为你也可以报警,别的没处理只是暂
时的,早晚要处理,这种结果是公道的,本身就
是违法经营,还要什么公道。国家有一句话叫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先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