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如果需要再次开庭的话,原告是否可以便更好诉讼请求?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简易转普通,应该是案情变得复杂了,应该会有新证据。。。
如原告想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且有新证据提交,可向法院申请,以此换得交换证据的时间,延长举证的期限。。。
依据:
《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院)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 最高院)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同级别的法规,后法由于前法,《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又根据《规定》第38条,可以推导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截至证据交换之日(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可以的,就叫完善,相当于在法律框架下允许的一些证据的完善过程。在允许的情况下,法律是承认它的效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