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工作,检查发现有一个项目已经投入生产,是生产钢铁件的企业,但是他没有“三同时”手续,我这里是沈阳,企业是08年建设,请问应该怎样处理,使用什么样的法律条文和依据,到现在已经投入生产3年了,国家安全局36号令师2010年发行的,08年企业建设时还没有这个法律。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处罚程序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试生产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 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二、违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擅自闲置不运行治理设施或偷排行为后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
1、污染治理设施,有下列情况的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1)须暂停运行的;
(2)须拆除或闲置的;
(3)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五日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视其已被批准。
2、污染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以伍千元以下罚款:
(1)限期完善的污染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2)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小于相应生产或非生产系统产生的污染量的;
(3)产生的污染废物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4)处理的污染物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向外排放的;
(5)拒报或谎报污染处理设施情况的;
(6)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7)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8)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险未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的。
以上是相关的条文,至于“08年企业建设时还没有这个法律”,按照我国法律一般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则上不能够对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在之后的行为,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话,就要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