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800元,具体补贴金额在发放8月份工资时打入乙方工资卡。(8月份的工资是在9月25日发的)。要是到时单位不把钱打进我卡里我是否能继续到劳动局投诉呢?我是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单位解除合同的,其实单位是应该陪我3000元左右钱的,我作了很大的让步让单位补我800算了,并今天签了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我的这份是复印的,要是到时单位耍赖不发我的钱,我是否能重新按照3000元的金额数目继续到劳动监察队投诉呢?或者是过几天我反悔了,认为单位赔我太少了,我能不能认为此协议无效而要求单位赔我3000元呢?以上协商确定的800元金额是监察队在双方做思想工作后确定的,监察队对单位的宽容几乎是纵容,这些不说了,请各位老师们帮我看看,在这里先谢谢了!
1、要是到时单位耍赖不发你的钱时,你手中持有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就是废纸一张,无法做为证据使用。
2、如果你手中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则一旦单位耍赖不发你的钱时,你即可凭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3、只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而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且到时单位耍赖不履约发你的钱时,你只能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支付你原先计算的3000元钱。
1、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如果单位不执行,可以去仲裁。由于你已经放弃了3000元大部的赔偿,所以,只可以要求800元的补偿,除非你协议有约定,若800元不按时支付,按规定支付3000元等。
你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但是协议效力要看具体情况。建议你电话联系。
可以到劳动局进行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