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葡萄牙盘踞澳门的历史回顾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老牌殖民主义者葡萄牙于1553年,用贿赂手段取得在澳门停靠船舶的便利,之后又用不正当的手段于1557年正式盘踞澳门,使之成为葡萄牙的独占居留地。 从这时起直至1848年,虽然葡萄牙占据澳门,但中国的明朝和清朝政府对澳门一直行使着主权,包括土地所有权、行政权、司法权、海关管理权等。而葡萄牙在澳门获得的是以下几种权利:第一,通过向中国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地租(鸦片战争前后地租银为年500两),取得在澳门的居留权; 第二,在向中国政府纳税的前提下,有在澳门的贸易权;第三,从1560年起,在清政府的默许及监督下,葡萄牙人在澳门建立起葡人的自治机构,取得了一定的自治权。所以说,鸦片战争前,澳门是在中国管辖之下由葡萄牙人经营的一块特殊的地方,也是中外通商的重要口岸。由于葡萄牙国势的日趋衰弱,鸦片战争前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它对中国政府还算是比较“恭顺”的。1839年9月, 钦差大臣林则徐与两广总督邓廷桢巡阅澳门时,澳葡当局官员曾率百人仪仗队在关闸迎接,各炮台鸣礼炮19响,以示隆重欢迎。但鸦片战争期间,当葡萄牙人看到英国殖民主义者胜利在握时,态度发生了重要变化。葡萄牙当局听任英国军舰在澳门停泊,为英军提供补给,客观上使澳门成了英军侵华的“基地”。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被迫割让香港,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5个通商口岸。 随着西方殖民主义侵华的加剧及澳门在中外贸易中特殊地位的丧失,葡萄牙在澳门开始扩大侵略活动。
1843年,葡萄牙派团到广州谈判,提出免交澳门租金500 两白银以及由关闸至三巴门一带地方拨归葡人驻兵把守等无理要求,被清政府拒绝。
1844年,葡萄牙政府宣布澳门从果阿分离出来,与帝汶和苏禄组成葡萄牙的一个新殖民“省”。当年,葡澳当局未经中国政府允许,明目张胆地在dàng@①仔岛修建炮台。1845年,葡萄牙国王发布敕令,公然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并拒绝向清政府交纳地租银。
1846年,阿玛勒出任澳门第79任总督,加紧推行侵略扩张政策,不断侵犯中国各方面的主权。1849年(道光二十九年)3月5日,阿玛勒发出布告,下令粤海关之澳门海关8天内撤出澳门、拱北和dàng@①仔,中国政府提出抗议。3月13日,澳葡以武力驱逐中国官员。 推倒海关关部行台门口悬挂中国旗帜的旗杆,拆毁望厦村之香山县县丞署,并在莲峰山顶修建望厦炮台。
1851年,葡萄牙强占dàng@①仔岛。
1858年(咸丰八年),英法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之后,葡萄牙便乘机派人到中国要求订立条约,被中国政府拒绝。
1862年(同治元年),葡萄牙派基马拉士(葡澳84任总督)到北京要求同清廷议约,清廷拒见,由法国大使代表洽谈。清廷提出收回澳门,恢复在澳门设官衙收租税,葡方则要求解决阿玛勒被杀问题(阿玛勒于1849年被澳门志士斩首),最后达成协议,清政府可以在澳门设官府衙门,但不得再提收租。双方议订《和好贸易章程》条约,由法国大使代表葡萄牙与清政府代表签字。
《和好贸易章程》1862年8月13 日(同治元年七月十八日)在天津草签,又称《和好贸易条约》、《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条款》,条约共54款,除特别关系到澳门的内容外,其条款与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与其它列强签订的条约大致相同。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九条款中有如下内容:“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均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1〕
这里条文之意是明显的,中国仅仅在澳门派驻领事,等于承认澳门和香港一样,从中国分立出去了。而清政府总理衙门的官员当时却糊涂地认为,只要中国可以在澳门设官,就等于澳门仍在中国治理之下。
该条约应于1864年8月换文,1863年上任的第85 任葡澳总督亚马廖,于1864年5月到北京要求提前换约。 总理衙门的官员们仔细研究章程后发现有原则问题,要求修改章程的第八、九两款,坚持中国要在澳门设官治理,而不是什么派驻领事。由于中方的坚持,这个条约未经交换批准。〔2〕
1863年,葡萄牙进攻强占澳门半岛中部的沙梨头、沙岗等村庄,并拆毁旧关闸围墙。
1864年,葡萄牙人进攻强占路环岛。
1879年,葡萄牙人进占半岛中部的龙田村。
这样,除青州外的整个澳门半岛及dàng@①仔、路环两岛,全被葡方占据。
葡萄牙人实际侵夺了中国澳门的主权,但并没有任何法律、条约根据,葡方急切要求与清政府谈判订约。
二里斯本中葡《会议草约》1885年(光绪十一年)7月18日, 中英双方签订了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即《洋药税厘并征专条》,1886年5月6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该专条第二款规定:“洋药(即鸦片)运入中国者,应由海关验明……必俟按照每百斤箱向海关完纳正税三十两并纳厘金不过八十两之后,方许搬出。”其后鸦片运往中国内地,无须再缴纳任何厘金税课。专条第九款还载明中英双方从速派员查禁“香港至中国偷漏(鸦片税厘)之事。”〔3〕
当时,中国对进出澳门的中国民船和装载的货物按国内货物征税,而对于往来香港的同类船货却按照洋货征税。因而,在贸易上,澳门实际上比香港占有一定的优势,这自然是英方不愿接受的。于是,港英总督乘邵友濂(时任台湾布政使)与赫德(Robert Hart 英国人,1863年起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40余年)在香港同英国谈判查禁香港向中国*和协助中国海关征收鸦片税厘之机,提出一个交换条件:即香港不但在征税问题上要与澳门一致,对“洋药”问题也要和澳门同样办理。为了使香港与澳门在对华贸易上取得同等地位,并实现《洋药税厘并征专条》的规定,赫德亲自数次去澳门与葡萄牙驻澳第92任总督罗沙(Roza)会商。赫德的宗旨是,“维持已成局势,照顾中葡双方面子”,“借以取得实利”,当然是为大英帝国谋取利益。他向葡方提出协助中国办理洋药税厘并征,向中方提出允准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此时的葡萄牙国势衰微,本无力顾及澳门,但赫德的举动刺激了葡萄牙当局的贪欲。罗沙代表葡方拟定了一个条约草案,作为下一步里斯本谈判的依据。这个“拟议条约”草案的内容包括:清政府允准葡萄牙永远占据及管理澳门及其属地;清政府停闭澳门周围关卡,并不能在别处重新建立;葡萄牙占领中国的拱北;葡萄牙按照续订洋药专条帮助中国征收洋药税项。〔4〕其间,赫德曾将葡方要求告之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总理衙门为取得葡萄牙一方协助征缴鸦片烟税以缓解财政困难,同意对葡萄牙“居用”澳门给予考虑,但对葡方的其它无理要求断然拒绝。
随后,赫德派自己的亲信、清政府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英国人金登干(J. D. Campbell),到里斯本与葡萄牙外交部长巴罗果美(B-arros Gomes)进行谈判。1887年(光绪十三年)3月26日,金登干与巴罗果美分别代表中国政府与葡萄牙政府在草约上签字。该草约称“会议草约”,又称“会议节录”、“会议条款”,英文本称为“里斯本议定书”。中葡《会议草约》共四款,原文如下:
一、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此约内亦有一体均沾之一条。
二、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
三、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
四、定准由葡国坚允,洋药征税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5〕对于这样内容的《会议草约》,葡萄牙当局自然十分满意,三天后葡萄牙国王便发布敕令宣布草约签订。葡萄牙国王对促成草约签订的赫德表示谢意。金登干在给赫德的信函中说:3月31日, “葡萄牙国王很隆重接见了我,一握手之后,首先表示他感谢您(指赫德——引者注)所作的一切。”〔6〕
而在中国,中葡草约则受到一些有识之士的坚决反对。当总理衙门给皇帝呈递的关于《会议草约》的奏折咨行到广州后,两广总督张之洞奏请清政府妥议、从缓与葡萄牙国订约。张之洞在奏折中提出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中国政府对澳门拥有财政权和行政司法权,土地、人民历来并未归葡萄牙人管辖。且“屡数绅民呈词,深以入洋籍、输洋赋为耻,情词愤激,不约而同”。“若明归葡属,各村各岛断不甘心”。如果定约,“应声明澳门仍系中国疆土,葡国不能转让与他国。如此,则我有让地之名,而无损权之实”。
二、澳门关闸以南,围墙以北七村,并非皆予葡人。但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逐渐侵占,修路筑台直抵关闸。今若立约,葡萄牙人必将关闸内七个村庄及dàng@①仔、路环两大岛攘为己有,甚至对隔海相对的湾仔、银坑一带皆生希冀。“于立约之时,坚持围场为界,不使尽寸有逾。”张之洞强调,“宜明立条款”,澳门附近的水域,只准葡方船只通过,葡萄牙人“不得援引公法,兼管水界”。
三、英国图占澳门之意已久,早在嘉庆十三年时就曾派兵船占据澳门炮台,图谋取葡萄牙而代之,只是后来得到香港,这个念头才算打消。现在如果将澳门给予葡萄牙,其它国家难免觊觎。而且中葡定约一案倡自英国人,恐怕英国人还会从中作祟。因为现在葡萄牙已欠外国借款高达五千三百多万镑,将来葡萄牙很可能以澳门为筹码折债抵偿,或通融借用,对此不能不防。张之洞在奏折中特别指出,不能因图多征收些鸦片税而使中国主权受损。〔7〕
在当时来说,张之洞的头脑是清醒的,他对问题的分析也颇有道理。但他却无力阻止腐败的清政府在赫德等人设置的轨道上滑行。
三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1887年7月,中国与葡萄牙在北京举行正式会谈。葡萄牙全权代表罗沙坚持里斯本草约内容之外,又提出“属澳之地”应包括关闸以南的澳门半岛以及青州、dàng@①仔、路环、大小横琴岛等处。总理衙门急忙派人去澳门调查实情,并向张之洞、吴大@②查询。两广总督张之洞上了“澳界@③@④太多澳约宜缓定”的奏摺。摺中陈述了澳门形势后指出:“总之,除原租围墙以内之地仍旧听其居住,已侵占者明示限制,察其于我无大碍,分别租给、收回,未侵占者,力为划清,严加防范。”〔8〕吴大@②还亲自到澳门及附近地区进行勘察, 他在给清廷的奏摺中历数葡萄牙在澳门一带的旧占新占之地,建议朝廷谈判中绝不让步:“臣愚昧之见,拟请暂缓订约,或竟作为罢论。葡使若有要求,请饬总理衙门商令葡使暂回澳门,与臣等清理地界,似亦急脉缓受之一法。”〔9〕
腐败的清政府为了增加税收,不顾张之洞等人反对,在赫德的怂恿之下,于1887年(光绪十三年)12月1 日在北京与葡萄牙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国方面的代表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庆郡王奕kuāng@⑤、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工部左侍郎孙毓汶,葡方代表是全权大臣罗沙。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因在北京签署,又名中葡《北京条约》。因该条约是中葡之间涉及到澳门地位的唯一的正式条约,人们习惯上又将其简称为“中葡条约”。中葡条约共计54款,其主要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以不平等条约的形式扩大并确定了葡萄牙的在华权益。该条约第五款、第九款规定,葡萄牙国可派公使进驻北京,派领事官员驻扎中国各通商口岸;第十、十一条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即“所有中国恩施、防损、或关涉通商行船之利益,无论减少船钞、出口入口税项、内地税项与各种取益之处,业经准给别国人民或将来准给者,亦当立准大西洋国(即葡萄牙国——引者注)人民。”“所有大清国通商口岸均准大西洋国商民人等眷属居住、贸易、工作,………其应得利益均与大清国相待最优之国无异”;条约第十四、十五、十六款规定,葡萄牙人在中国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中国地方官吏必须时加保护;条约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款,规定了葡萄牙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第五十二款规定允许葡萄牙人在华传教,“大清国官不得苛待禁止”。〔10〕总之,葡萄牙通过这个条约,在中国获取了其它西方列强相同的权益,有的方面如在领事裁判权等问题上,甚至超过了以往订立的各项不平等条约。
中葡条约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关于鸦片税厘并征、查禁鸦片*问题。条约第四款规定:“大西洋国(即葡萄牙国)坚允,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由澳门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即鸦片)之税厘”。协助章程办法,另订《会议专约》作为本条约之附约。(《会议专约》共计三款,后与《和好通商条约》于1888年4月28日在北京交换批准。)〔11〕
中葡条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以条约形式确定了澳门的地位。条约的第二款、第三款原文如下:
“第二款一、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即里斯本)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
“第三款一、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允准,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之第三款,大西洋国仍允无异。”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后,葡萄牙人并未遵守未定界前维持原状不得改变的允诺,进一步扩大侵略,于1890年占据青州岛。
中葡条约第二款中,有“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一说。1909年初,中葡双方达成协议,派代表谈判查勘澳门界地,在香港举行“勘界”会议。这次会议,引起中国人民的极大关注。广东自治会召开大会,坚持中国对澳门的主权,指出:“澳门本系中国之地,其租借时,葡人只能管辖所住之陆地,其余领海权,全为我国所有。”大会认准葡萄牙人在澳门的陆界只能以明代修筑的围墙旧址为限,而海路只许葡人船只往来,“不得援引公法,并管辖水界”。广东香山人组成香山县勘界维持会,要求清政府收回领海权,陆界除明代围墙以内,一律争回。此外葡萄牙人图占之地,中方万勿退让。广州、香港也成立类似组织,誓做政府谈判代表的后盾。2月27日,广东自治会再次集会, 宣读了国外华侨持澳门主权的电函。大会致电清政府外务部,表示:“澳葡虽图占界,人心愤慨。恳电粤钦使,详查澳门陆界旧址,力拒勿让,海非葡有,*可分,稍一拘情全粤受害,必抗死力争。”〔12〕葡萄牙为攫取更大权益,增兵澳门,香山县宣布由98乡乡民组成民团,保卫祖国的神圣领土与自己的家园。
1909年10月1日, 中方勘界大臣高而谦与葡萄牙划界大臣马沙度举行第九次会议。葡方要挟扩张澳门附近一带领土,并提出以拱北关附近为港内水界,以大小横琴岛及澳门附近等处海岛为港外水界,统归葡方全权节制。在国内舆论的支持下,高而谦回拒了马沙度的无理要求,并严正指出:澳门确属中国领土,只可承认葡萄牙对澳门有租借权,“安能反客为主?”于是,勘界会议陷于停顿。10月16日,粤东勘界维持会召开大会,要求广东省咨议局提议总督致外务部,干脆将1887年关于澳门地位中葡草约作废。〔13〕由于中国人民坚决反对葡萄牙殖民者借勘界之机扩大侵略权益,加之1910年,葡萄牙国内发生*变化,中葡澳门交涉中断。因此,澳门并没有一个条约依据的水陆界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不是一个完整的条约。
四几点结论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葡萄牙人占据澳门三百多年后,中葡双方签订的第一个关于澳门地位的正式条约,也是这方面唯一的正式条约。认真研究该条约的条款,考察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我们在这里特别强调以下几点:(一)澳门问题与香港问题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不是割让。
关于香港,中英《南京条约》第三款载明,“今(中国)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14〕这就是说,中国答应将香港割让给英国了。而澳门,则不是割让。清政府只是允许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而坚持对澳门拥有主权。体现在条约文本上,至少有三点:第一,清政府是允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而不是将澳门“给予”葡萄牙国。第二,条约明文规定,“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即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这也证明中国政府坚持拥有对澳门的领土主权。第三,清政府允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葡萄牙人必须履行“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由澳门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即鸦片)之税厘”的承诺。这都说明,清政府并不认为允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是割让。
在赫德本人与葡萄牙一方而言,鉴于清政府的原则态度,为了不使中葡条约签订事搁浅,他们也尽量回避“割让”的说法。早在中葡谈判《会议草约》时,赫德给金登干的电报中即说:“中国态度友好,不肯使葡萄牙为难,但正式割让土地决办不到。”〔15〕草约签订后,英国路透社发出的一则电讯中称中国“割让”澳门给葡萄牙,这使赫德很着急,他立即给在里斯本的金登干去电,云:“适才收到路透社的一件电讯,恐将在此间(指在北京)引起恼人的议论。”“我提议(葡国)外交大臣在议会内千万不要说中国割让了土地。”“不谨慎或夸大的话都可以为谈判条约制造困难。”〔16〕当日金登干给赫德来电,称葡萄牙外交大臣曰:“我们从未指明,也不拟指明这是割让领土。但我们无法防止恶意的,或经人指使的新闻电讯。”〔17〕
实际上,中葡条约签订后,澳门原则上仍属居留地性质。葡方应向中方交纳租金。在中葡双方会谈中,清政府也曾坚持要求葡萄牙当局像1843年前那样每年纳租金折银500两。 中葡条约中清政府没有坚持葡方交纳租金,是葡方承担协助征收鸦片烟税的金额远比500 两租金大得多的缘故。
(二)葡萄牙一方,在赫德的协助策划之下,以欺诈蒙骗的卑劣手段,实际上攫取了对澳门近乎割占的权益。
为了达到卑鄙的目的,赫德与葡萄牙玩尽了花招。如,为了避免直接触怒清王朝,引诱清王朝签订条约,他们不用“割让”一语,用了“永居、管理”这一类比较含混的词语,而且在条约的外文本上大作文章。例如,葡萄牙外交大臣提供的草约文稿第二款的“永驻”,英文为p-erpetual occupation,这就含有“永久占据”的意思了。〔18〕 1887年中国与葡萄牙在北京正式会谈期间,赫德说:“地位条约的英文字句必须仔细斟酌,使它包含了每一意义。我预料用perpetual occupation(永久占据)等字就可达到目的。中文文字不妨含蓄,只要提到就够,不必说的太多。”赫德否定了罗沙拟的带有强占、割让领土意味的中文稿,罗沙对此表示不满,赫德反问罗沙:“我只问你一件事,你对occ-upy这个字究竟怎样解释和翻译?”〔19〕意思是说, 用occupy这个英文词(occpy一词译成汉语可以有占领、占据、占有、 占用等意思)你葡萄牙人要达到的目的不就全包含在其中了吗?何必用那些很直白、刺激的字眼引起中方的不满以导致会谈的破裂呢?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诈骗的定义是,利用他方对某项知识和自身权力的无知而侵占其利益。诈骗,是西方殖民主义者侵华的惯用手段,这在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的过程中,也表现得相当充分。
(三)中葡条约的签订,暴露了清政府的愚昧、落后与腐败。
清政府的愚昧、落后与腐败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从中葡《会议草约》的谈判到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签订,代表中国与葡萄牙直接对话的主要是把持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及他的助手金登干。赫德与金登干在中英两国之间,代表英国的利益;在中葡之间,则主要考虑葡萄牙利益。将如此重大的外交大权交付给一直干着殖民主义勾当的外国人手中,清政府的愚昧与腐败,暴露无遗。其二,由于长期实行闭关政策,清政府对世界大势知之甚少,更不谙有关的国际法律与外交语言,结果被赫德“连哄带骗”(此话系赫德本人所言),丧失了重大权益。其三,清政府的腐败还表现在不能权衡轻重,因小失大。尽管张之洞等人的反对,清政府还是坚持与葡萄牙签订中葡条约,其原因之一,是看中了签约后葡方答应协助中方在澳门收缴鸦片烟税。事实上条约签订后,清政府也确实每年增加了几百万两白银的税收。但是,区区几百万两白银的税收岂能与国家主权受到重大破坏造成的损失相抵?况且,中葡条约签订后,鸦片*虽受到控制,但堂而皇之公开通过海关进行的鸦片贸易则迅速增加,殖民主义者利用鸦片侵略和毒害中国人民,因受到条约的保护而变本加厉,如此严重的后果,清政府竟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其腐败的程度可见一斑。
注释
〔1〕〔3〕〔5〕〔10〕〔14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88—189页,第471、473页,第505—506页,第522—530页,第31页。
〔2〕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二十七,第30页。
〔4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六编,《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条约》,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9—11页。
〔6〕〔18〕〔19〕《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六编, 《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条约》,第84页,第74页,第92页。
〔7〕王彦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文海出版社影印本,卷71,第10—16页。
〔8〕〔9〕《清季外交史料》卷73,第10页,第18页。
〔11〕《会议专约》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530—531页。
〔12〕《东方杂志》六卷四期,记事,第59页。
〔13〕《东方杂志》第六年12号,记事,439页。
〔15〕1887年1月6日赫德去电新字第989号, 《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六编,《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条约》第35页。
〔16〕1887年3月31日赫德去电新字第959号,《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六编,《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条约》第79页。
〔17〕1887年3月31日金登干来电新字第908号,《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六编,《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条约》,第79页。
[作者附记:十年前,作者曾发表《历史上的澳门问题》(《河南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一文, 对鸦片战争后的澳门地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此次对确定澳门地位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等做进一步的详细考证,并更正了前文个别误写误排的地方,特此说明。]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乙右加水
@②原字为氵右加微去掉彳
@③原字为车右加戮的左半部分
@④原字为车右加葛
@⑤原字为匡右加力
(资料来源:《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