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还未实际用工,适用民法还是劳动法?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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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某国企签订一份协议(请问性质为就业协议吗),约定大意:第一,甲必须于2011年8月1日前报到;二,报到后1年内不得以考公务员、考研等理由辞职;.......;最后,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问:甲若不去报到,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吗?

根据你的陈述初步分析,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资源签订的合同,甲若不去报到已构成违约,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是否过高可另行论证。

这个我认为要看你所谓的某国企业是什么性质,在不在中国境内,也就是所该企业是否有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关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如果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要适用劳动合同法,你们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受到劳动合同法约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也就两种情形,即支付了培训教育费用的或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其他情形下不能约定违约金。如果公司未给你组织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是不能约定违约金的,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去报到,是不需要支付5000元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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