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说 某人来这家公司,签的合同上是工程师职位,而在几个月后,升职为经理职位,并且薪水也涨了. 现在上司由于一些原因,变相逼人走,要降这个人的职,降回同所签合同一样的职位,薪水也降为与所签合同一样的薪水.当这个人与上司讲不同意时,上司说他们有权利这样做. 请问这种做法违法吗? 谢谢.
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司的做法存在问题,否则的话,升迁任免是很正常的事情,今天你工作突出,可以升职加钱,明天你不适应工作则降职减钱。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只能升迁或一旦升迁就不能再降职。
因此,某人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随升职为经理而薪水也涨了. 又因可能存在的某些原因,而面临降职降薪的情况。由于降至将薪并未超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也就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公司的说法虽然听着别扭,但并不违法。
根据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就的违法的,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等。
劳动法:25、26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39、40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