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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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这时仲裁是以调解协议为准还是视调解协议不存在,进行“全新”仲裁?如果以调解协议为准,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有何意义呢,如果视调解协议不存在,进行“全新”仲裁,是不是可以理解:调解协议或说调解程序形同虚设,可以任意反悔?

把调解情况和你细分一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首先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完全主观自愿达成的,否则有证据证明是被威协或失去自由或不能辨明事非等情况下被迫达成的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要看“调解协议”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则保护的方式不一样。

一、如果在法院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如果对方不如期履行,该协议受法律保护,可直接申请法院按协议要求对对方强制执行。

二、在相应的行政部门、执能部门(如当地政府、劳动仲栽委云会)等)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对方事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正常情况下还是会维持最初的协议的),如果对方不如期履行,你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维持该协议。

三、双方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你方可以向与该事项相关的行政执能部门申请仲裁(如涉及劳动关系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会维持最初的协议,或向法院直接起诉,在正常情况下法院也会以最初的协议为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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