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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赋役制度的整顿改革与政策导向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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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赋役制度的整顿与改革,主要是就清代前期而言(1)。本文探讨的问题主要有三:一是赋役制度本身的整顿;二是均平赋役;三是摊丁入地改革(2)。

一、整顿赋役制度

清代财政收入制度的最初确立,是以确定赋税征收额为出发点,其中,田赋又是最为重要的税源。对赋税、人丁册籍的掌握,既是对财政命脉的控制,同时又标示着新的统治权的确立。所以,摄政王多尔衮在顺治元年(1644年)五月率师进入北京后发布的第一道诏谕就是令各地“为首文武官员即将钱粮册籍、兵马数目,亲赍来京朝见”(3),足见新统治者对掌握原有赋籍的重视。随后,河南道御史曹溶、户科给事中刘昌等纷纷条陈,要求“议国用”、“施实惠”、“定经赋”(4)。但由于明清之际战火燎烧,州县旧籍多已无存,即如《清史稿·食货志·赋役》所称:“时赋税图籍多为流寇所毁”。赋税的征收失去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同年十一月,山东道御史宁承勋奏称:“赋役之定制未颁,官民无所遵守,祈敕部于赋役全书外,无艺之征尽行裁革。如恩诏内有全免者,有半免者,有免三分之一者,著定书册,刊布海内,令州县有司遵照规条,户给易知由单,庶愚民尽晓而永遵良规。”(5)在这里,宁承勋已隐约提出重编《赋役全书》的建议,但户部议奏后,一时没有下文。到顺治三年(1646年)四月,摄政王多尔衮才又谕令户部:“国计民生,首重财赋。……而兵火之余,多借口方策无存,增减任意……今特遣大学士冯铨前往户部,与公英俄尔岱彻底查核,在京各衙门钱粮数目,原额若干?见今作何收支、销算?在外各省钱粮,明季加派三项,蠲免若干?见在田土,民间实种若干?应实征、起解、存留若干?在内责成各衙门,在外责成抚按,严核详稽,拟定《赋役全书》,进朕亲览,颁行天下,务期积弊一清,民生永赖。”(6)这是第一次明令编定《赋役全书》的谕旨,其中亦有许多具体的要求,但征收钱粮的具体标准,此谕没有提及,据随后的有关免除明季加派的谕旨以及《清史稿》的简明记载,可知是时“汇为《赋役全书》,悉复明万历之旧”(7),亦即遵循着“万历则例”的征敛原则。

《赋役全书》何时编定?学者们一般认为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8)。拖延如此之久,似乎不太合乎情理,这里恐怕存在着一些误解。笔者认为,顺治三年(1646年)奉旨编撰《赋役全书》,不久即告编成(9),随后的工作仅仅是“订正”而已。如顺治九年(1652年)覆准:“令督抚务饬所属州县,每岁终,造荒田有无开垦,户口有无增减,订入《全书》报部,分别劝惩。”又题准:“各省《全书》,责令布政使司刊造,某项系明末加增,应去;某项系原额,应存。每州县各发二本,一存户房,备有司查考,一存学宫,俾士民检阅。”(10)顺治十一年(1654年),因“《赋役全书》,开载州县田土、户口、赋役,有关国计民生”,再次令户部会同户科订正,结果“命右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其新垦地亩,招徕人丁,续入册尾。每州县发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11)。经过这次订正,又形成一个新的文本,目的在于“务求官民易晓,永远可行。书成,进呈御览,刊发内外衙门,颁行天下,凡征收完纳、解运支销、考成蠲免诸法,悉据此书,用垂永久”(12)。顺治十四年(1657年),又“订正全书”,并发布一篇长谕,除了强调上述事项外,特别申令“详稽往牍,参酌时宜,凡有参差遗漏,悉行驳正。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时加增,尽行蠲免”,“至若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更有昔未解,而今宜增者,昔太冗,而今宜裁者,俱细加清核,条贯井然。后者续增地亩钱粮,督、抚、按汇题造册报部,以凭稽核。纲举目张,汇成一编,名曰《赋役全书》,颁布天下,庶使小民遵兹令式,便于输将,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敛。为一代之良法,垂万世之成规”(13)。

从顺治三年(1646年)谕令编撰《赋役全书》,中经几次修订,到顺治十四年(1657年)详密而完备的《赋役全书》编成,体现了清廷整顿赋役征收款项、以万历年间钱粮征收则例为基准的定赋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同时,又分条明了原额、除荒、实征、起运、存留、本色、改折、豁免、新增等种种事项,“使小民遵兹令式,便于输将;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敛”。这在清初赋役制度特别混乱的情势下,也是十分必要的。

也许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所定《赋役全书》过于详密,所以又出现了“头绪繁多,易于混淆”的弊端。至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又令“新修《简明赋役全书》,止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杪)以下尾数,可除吏胥飞洒苛驳之弊。各州县遵照新编全书,造征粮比簿,不必另行造册”。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新编全书告成进呈(14),户部遵旨议定:“旧赋役全书,遵行年久,每年增减地丁银米数目,皆有各年奏销册籍可稽,新编全书,停其颁发。”也就是说新编《简明赋役全书》并没有颁布实行。但这里所揭明的意味在于,当时征收赋税钱粮的凭藉,除原编《赋役全书》外,还有年度《奏销册》,《赋役全书》规定其根本,《奏销册》则标明临时增减,二者相辅而行。

以后,又有所变更。雍正初年因实行“摊丁入亩”而导致赋役制度的变化。雍正十二年(1734年)又重新更定《赋役全书》,令“直省赋役全书,悉以雍正十二年为准。凡额征地丁钱粮、商牙课税内,应支官役俸工、驿站料价,以及应解本折绢布、颜料、银、、铜、锡、茶、蜡等项,各分析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并司府州县卫所总散数目,详细考核,纂辑成书”。并同时规定,今后每十年修订一次。《赋役全书》经过这次修订,也就形成了著名的“四柱册”样式(即原额—新增—开除—实在),与原有的《奏销册》中的“四柱式”步趋一致。至乾隆三十年(1765年),又经奏准:

《赋役全书》开载额征正杂钱粮,及应支俸工料价等项,其不经名目,不一而足。最明白简便者,莫如奏销一册,前列山地田荡、版荒新垦,次列三门九则额征本折地丁、起解留支。一经开册,了如指掌。此书大指,即其张本,嗣后刊刻全书,均以奏销所开条款为式,每逢应修之年,止将十年内新垦新坍各总数,添注于下,其余不经名目,一概删除。这段话很重要,以后道光十四年(1834年)、咸丰七年(1857年)等的有关谕令议奏亦大致准此。这说明,乾隆中期以后虽然仍是《赋役全书》与《奏销册》相辅而行,但事实上已是以《奏销册》为主要征赋凭据,这是值得注意的(15)。

赋役制度本身事实上相当复杂,除上述《赋役全书》、《奏销册》外,作为赋税征收的凭藉,还有《丈量册》、《黄册》、《赤历册》、《会计册》等赋税征收的辅助册籍,即如《清史稿·食货志》概述:

赋税册籍,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详载上中下田则。有黄册,岁记户口登耗,与赋役全书相表里。有赤历,令百姓自登纳数,上之布政司,岁终磨对。有会计册,备载州县正项本折钱粮,注明解部年月。复采用明万历一条鞭法(16)。

在具体的赋税征收过程中,为了防止地方官吏的征敛弊端,还向纳税人户颁行过易知由单、截票、滚单等,细述仍难免繁琐,前揭李华、朱金甫等文也略有涉及,可以参看。这里仅略述易知由单的沿革,以窥其制之一斑。上揭顺治元年(1644年)十一月山东道监察御史宁承勋的奏折中,在要求编撰《赋役全书》时,已同时要求“户给易知由单,庶愚民尽晓而永遵良规”。此时要求复行明代易知由单之制(17),未被清廷理睬。至顺治六年(1649年)九月,复经户科给事中董笃行之请,方才由户部议准颁刻易知由单:“将各州县额征、起运、存留、本折分数、漕白二粮及京库本色,俱条晰开载,通行直省,按户分给,以杜滥派。”(18)但在具体实行中,却非如统治者想象的可以“杜滥派”,所以,顺治八年(1651年)刑科给事中魏象枢又提出在易知由单之外,再造“格眼清册”以杜其弊,其疏云:

有司派征钱粮,皆假吏胥里书之手,或蒙弊不知,或通同作弊,朝廷虽有浩荡之恩,而小民终未免剥削之苦。请敕该督、抚、按,速檄各州县,照本年易知由单备造格眼清册,详注某户、某人、某项钱粮,及蠲免、开除、征收数目,送督、抚、按复核无差,即将原册钤印发征。倘有改册征收、自立红簿等弊,立行纠参(19)。

这是刊发易知由单后仍不能防止胥吏上下其手、通同作弊的一个例证,因此不得不采取其他方法加以弥补。不惟如此,同时还存在着不刊发易知由单,或少刊发、迟刊发等诸多问题,对此,户部尚书陈之遴在顺治十年(1653年)所上揭帖中言之甚详:窃惟天下有司剥民之术大要,应征钱粮数目不使民知,任其明加暗派,敲扑侵肥,无凭申诉。惟有颁给易知由单一法,足制其弊。职部非不屡行严饬,乃上自布政司、粮道,下至州县,往往官胥通同迟延不造;即造矣,迟至夏秋方颁;即颁矣,不过数张而止。小民谁敢向官长索单?上官谁肯为有司匿单?即如去年送到职部单式,止有江南一省,顺、永二府,其余怠玩可知!

真可谓是有令不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鉴于此,陈之遴建议:

今后似应著各该抚按严饬各州县,每年预将来年钱粮照一条编法开造易知由单,前列应征本、折款项,次列共计起运若干、存留若干,后列每亩应征银米数目。定限十月初一日申到抚、按、布政司、粮道、本府,裁酌确当;定限十月十五日发下各州县刻印完备;定限十一月初一日申到该抚、按及布政司、粮道、本府,照验讫,汇集各州县单式,并开前项申发月日;定限十二月终旬报送到部,职部于正月察明汇题。凡州县违限不申,抚、按、布政司、粮道、本府违限不发不报,计其月日议以降罚。有开造朦混者,酌量轻重议处。其颁给之法,各州县定限十一月初一日,于公所齐集儒学、卫所等官,及文武乡官、举人、贡监生员、粮里、花户、屯丁人等,公同给散。……凡有司卫所有单外多征者,许诸色人等告发,抚按审实题参,官胥并计多征银米论赃科罪。如此,则上下少知警戒,而小民可免横征矣(20)。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这份揭帖,不惟是其尚未见学者引用,而是在于它的重要,从中不难发现清廷的良苦用心以及刊发易知由单程序的细密。顺治十三年(1656年),在此基础上又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各州县开征,预颁由单,定于十一月初一日颁发。至报部日期,直隶限十二月内到部,山东、山西、河南限正月内到部,江南、浙江限二月半到部,江西、湖广、陕西限二月内到部,福建、广东限三月半到部,四川、广西限三月内到部……”如违限、违例,分别予以罚俸、降俸、降级、调用的处分(21)。

顺治十五年(1658年),工科给事中史彪古又针对当时“每有一项正供,即有一项加派”的实情,要求“将申饬私派之旨,刊入易知单内,使闾阎小民,共晓德意”(22)。前前后后的有关用意无疑是好的,但由此,刊发易知由单的程序也慢慢地由简到繁,不胜琐碎;易知由单的内容也在不断增加,由少到多、由易到难,“易知”也就变成“难知”了。康熙帝即位后,已有“由单款项繁多,民不易晓”之叹(23)。虽经删繁就简,但其作用已日益式微,不得不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废止。

易知由单废止后,代行其职能的主要是截票。“截票”又称“印票”或“串票”,始行于顺治十年(1653年),初分作二联,称作“二联串票”(或称“二联印票”)。为防“奸胥作弊”,“康熙二十八年乃行三联串票,一存官,一付役应比,一付民执照。雍正四年更刻四联串票,一送府,一存根,一给花户,一于完粮时令花户别投一柜,以销欠。至雍正八年,仍行三联串票”(24)。

可见,这种赋役制度的整顿,其政策导向一方面是使征收赋税的凭藉赋税册籍逐步走向规范化、简明化;另一方面则是在征收赋税钱粮的过程中,尽量采取防止胥吏从中作弊的制度化措施。

二、均平赋役赋役不均可以说是封建社会的一种痼疾,这里既有官僚地主、绅衿地主、庶民地主的特权与蛮横因素,也有其他一些复杂的因素。在清初的战乱局势下,赋役不均更为严重。

前面说过,清初赋役制度整顿的重点,是确定征赋基准,按照明代万历年间则例征收赋税钱粮。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清楚当时的实有人丁数额以及熟地与荒地数额,但事实上,当时人丁数额与田亩数额都难以清查,所谓的按照万历则例按亩征税、按丁派役依然模糊不清,必然导致荒熟不分、硬性派征,加重赋役的不均。对此,时人曾反复条陈,顺治元年(1644年),真定巡按卫周胤称:“地亩荒芜,百姓流亡,十居六七,若照额则征,是令见在之丁,代逃亡者重出,垦熟之田,为荒芜者包赔也。臣以为,欲清荒田,法在丈量,欲清亡丁,法在编审。果能彻底清楚,则钱粮自有实数,官吏无巧朦之弊,百姓免代赔之累矣。”(25)顺治二年(1645年),河道总督杨方兴称:“山东地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倘不计口核实,一概征税,名为免三分之一,实以一二亩之地而纳五六亩之粮。荒多丁少,以荒地累熟地,逃丁累见丁。”(26)上谕也曾多次指出:“丁银虽有定额,但生齿凋耗之后,年老残疾尽苦追征,甚至包纳逃亡,贻累户族,殊甚悯测。”“赋役原有定额,自流贼煽乱之后,人丁逃散,地亩荒芜,奸民乘机透露,良善株累包赔。或有田而无粮,或有粮而无地;或有丁而无差,或有差而无丁。甘苦不均,病民殊甚。”(27)这也就是当时普遍存在的“包纳逃亡”、“熟地包荒”问题。所以,均平赋役所实行的首要政策,除编审户口外,就是查荒与清丈。顺治元年(1644年),户部尚书英古代已要求:“严饬有司躬亲逐处清查,务令尺地不遗,册报臣部。”朱批:“是”。(28)上揭顺治二年(1645年)河道总督杨方兴的奏疏,也曾得旨:“各直省无主荒地,该地方官开具实数报部,从凭裁酌。”上揭顺治十二年(1655年)的上谕又称:“著各布政使严饬该道府,责令州县官查照旧册,著落里甲,逐一清厘,隐漏者自首免罪,包赔准其控告,查确即于豁免,不许借端扰害,事毕造册报部,以凭覆核,即以查出多寡,分别各官殿最。”凡此,均表明了清廷查荒的决心。虽然当时的查荒因战乱、急科等原因未能全面实施,但有些省区查荒的效果还是显著的(29)。

查荒的目的在于查出荒地实数,以便“蠲荒征熟”,以免熟地包纳荒地之赋;清丈虽与查荒有一定联系,但清丈的目的则主要是在于清出隐漏的田地,以免有赋之地逃脱赋税。有清一代清丈之令屡颁(30),也有许多防范弊端的措施(31),但大多徒增纷扰,没有什么成效,一如王庆云所说:“田地有欺隐,而后有丈量。而丈量不足以察欺隐,徒滋扰焉。”(32)

应该说,查荒与清丈均属于均平赋役的范畴,但它的政策导向是宽泛性的,并不特别针对某一个阶层。如果说,明确针对绅衿地主及豪右势力的侵占花诡,以达到均平赋役的目的,那就是著名的“均田均役”政策。大概在江浙地区赋役不均最为突出,所以明代万历年间以后结合一条鞭法的推行,曾分别在常州、湖州、苏州、松江等地实行均田均役之法,并取得一些效果(33)。入清以后,顺治八年(1651年),江南苏松巡按秦世祯“以江南赋重差烦,征解失宜,民不堪命”,特上《兴除八事疏》,其一即要求“田地业主自相丈量,明注印册,以清花诡”(34)。显现出江南再度实行均田均役的信息。顺治十三年(1656年),经户部议准:“江南通计州县田地总额与里甲之数,均分办粮当差,豪户不得多占隐役,苦累小民,其推收编审,悉照均田均役,听民自相搭配。”(35)同时还规定了州县官员隐占田地的议处则例:“(隐田)十顷以上,罚俸三月;三十顷以上,罚俸六月;五十顷以上,罚俸九月;八十顷以上,罚俸一年;至百顷者,降一级调用。”(36)这样,就将清查豪户的隐占与地方官的责任结合了起来。据当时先行实行均田均役的娄县、吴江、常熟等县的情况看,均田均役的办法大致相同。如娄县:“先将该县田地通盘打算,均分若干图,每图应均准熟田若干亩;一图分立十甲,每甲应准熟田若干亩。无论绅衿役民,一并照田编甲,则田必入图,图无亏田,永杜偏枯之弊矣。……夫绅衿役户,向有优免之例,故田多者类皆诡寄避役,其在图承役者,悉属贫民小户,独膺繁苦,今已仰遵朝廷一体当差之旨,并入均图,照田编甲。在钱粮则各自输纳,差徭则各自承应,既不偏枯亦无牵累。”(37)据说,在这几县中,“惟知娄县李复兴行之最为得宜,各属皆仿而行之。……娄邑自均役以后,流亡复归,荒芜日垦,邻邑外省相继取法”(38)。这种赞誉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事实上,由于绅衿地主拥有许多特权,且在地方上有着盘根错节的势力,均田均役很难如愿进行,随后仍不断有人指出:“因杂差繁苦,未免有亲族人等冒借名户,希图幸免,以致绅衿名下之田半皆影冒。”“三吴田赋十倍于他省,而徭役困苦莫甚于今日,豪强兼并之家,膏腴满野,力能花诡避役,以致富者日富;贫弱无告之民,役累随身,每至流离逋负,将见贫者益贫。”“差役偏重乡民,以役破家者接踵,小户附于大户求为代役,大户役使如奴隶……户役不均,始则病民,终则病国。”(39)所以,康熙元年(1662年)、十三年(1674年)又令江南苏、松两府再行均田均役之法。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山东巡抚佛伦又上奏称:“累民之事,第一职役不均,凡绅衿贡监户下,均免杂差,以致偏累小民。富豪之家田连阡陌,不应差徭,遂有奸猾百姓将田亩诡寄绅衿贡监户下,希图避役。应力为禁革,请限二月之内通令自首,尽行退出,嗣后凡绅衿等田地与民一例当差,庶积弊一清,而小民免偏枯之累。”得旨:“绅衿等优免丁银原有定例,其乡绅豪强诡寄滥免,以致赋役不均,积弊已久,该抚所奏,直省应一体行下其事,九卿确议。”遂议定:“直省绅衿田地与民人一例差徭”。(40)至此,均田均役始告一段落。从中亦可见,均田均役能否有效实施,与绅衿地主的优免特权有着直接的关系,只有废除了绅衿地主的优免差徭特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清除隐占影冒、赋役不均的弊端。

三、摊丁入地

“摊丁入地”或称“摊丁入亩”,是清代最为重要的赋役改革。一般认为,摊丁入地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深化,这从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较大变更来看,当然是正确的。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将力役改为代役的银差,丁银纳入田赋,赋与役合一。但是,即使在明代,一条鞭法也并未得到切实的推行,“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则顿紊,不能尽遵”(41)。明末又加派“三饷”,赋役更是混乱,“条鞭明存实亡”(42)。清代虽然在赋税征收上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由于清初的战乱局面以及规章紊乱、赋重差繁,依旧使得赋役之制混乱不堪。上述赋役制度的整顿以及查荒、清丈、均田均役法的实行,目的正在于稳定税源、理顺赋役关系。从这一点上说,清初的一系列赋役整顿措施又开了后来摊丁入地的先声。特别是均田均役与废除绅衿特权相表里的政策的实行,又清除了许多梗阻,为后来的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如所周知,摊丁入地与一条鞭法在丁银(人头税)、田赋(土地税)合一上有其相同之处,但二者又有所不同。一条鞭法中的“丁银”主要是一种差役代征银,或如上面说的“代役的银差”,王庆云曾这样表述:“一条鞭之法,先查一州县岁额,各项差役若干。黄册丁粮除应免外,应役丁粮若干,以所用役银,酌量人一丁、田几亩,该出银若干,统征于民,官为雇募供亿(供给)。……凡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粮者,为中户;及粮多人少,丁、粮俱多者,为上户,丁、粮并纳。”(43)亦即将一州县的差役银摊入本州县的丁、粮额内,摊派时有所谓“丁四粮六”、“丁三粮七”、“丁粮各半”等种种办法,丁口必须按时编审。且不说一条鞭法后来如何混乱,仅就其本来意义上讲,所谓的“赋役合一”也是很有限度的。摊丁入地中的“丁银”虽然也带有差徭的遗迹,但它主要是一种固定化了的人丁税额,即所谓“确查各县地亩若干,统计地丁、人丁之银数若干,按亩均派”(44),亦即王庆云所说“直省丁赋以次摊入地粮,于是夫徭口赋,一切取之田亩,而编审之法愈宽”(45)。固定化了的人丁税额摊入地亩,必须有固定的人丁数额作为基础,康熙后期所宣布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正是推行摊丁入地的重要条件。

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发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这事实上是不准确的。确切地说,应该是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谕称:

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毋增毋减,永为定额,嗣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册题报。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人,止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止一二人交纳钱粮……直隶各省督抚及有司,自编审人丁时,不将所生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不据实奏闻,岂知朕并不为加赋,止欲知其实数耳!

在这篇上谕中,虽然也指出“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毋增毋减,永为定额,嗣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编审确实,借以知晓人丁实数,而且以何年人丁实数(编审在册的人丁)为准,也没有指明,“不必征收钱粮”一语,也嫌含混。为此,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再颁“恩诏”。

嗣后编审增益人丁,止将滋生实数奏闻,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这就是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丁额为准、摊丁入地的来由。同时,为了弥补人丁故除导致的人丁缺额,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又补充规定:

新增人丁,钦奉恩旨永不加赋,令以新增人丁,补充旧缺额数。除向系照地派丁外,其按人派丁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所增抵补所除。倘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充,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抵补。其余人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46)。

至此,征纳丁银的人丁数额才最终确定下来,从而为摊丁入地的实行提供了便利条件。

据郭松义先生的研究,明代中后期,在河南、山东、湖南、陕西、浙江、广东的某些州县已有摊丁入地的个例,其对清代的摊丁入地有着深刻的影响。入清以后,要求摊丁入地的舆论加强,某些地区也继续进行着摊丁入地的实践,食盐钞银、匠班银的摊丁入地也大都先期进行(47)。这些实践活动,无疑对后来的摊丁入地提供了范式,但摊丁入地之所以没有在更广的范围内展开,正与当时丁额的未有定数有关。而“滋生人口概不加赋,则丁口亦有一定,可以派归田粮,永为成例”(48),也正说明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与摊丁入地广为推行之间的必然联系。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谕颁布之后,最先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摊丁入地的是广东省,其后,四川、直隶、福建等省依次进行,各省摊丁入地的具体情况,上揭郭松义文已作了细致的考述,《大清会典事例·户部·户口·丁银摊征》及《石渠余纪·纪丁随地起》等也有概要的记述,毋庸多言,仅综合作一简表以明其要(49)。

摊丁入地时间

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数广

康熙五十五年

一钱六厘四毫

康熙末年以粮载丁,每丁载粮不等

雍正元年

二钱七厘

建雍正二年

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二厘

雍正三年

一钱一分五厘河

雍正四年

一分一厘七毫至二钱七厘

雍正四年二钱四厘五毫

西

雍正四年

一钱五分三厘

肃雍正四年

一分六毫至一钱五分九厘三毫

雍正四年

三厘六毫至七厘七毫

江苏

雍正五年

一厘一毫至六分二厘九毫

雍正五年一厘一毫至六分二厘九毫

西

雍正五年

一钱五厘六毫

南雍正六年

每粮一石摊一毫至八钱六分一厘

广

西

雍正六年

一钱三分六厘

湖北

雍正七年

一钱二分九厘六毫

西

乾隆十年

一钱四分七厘至三钱三分八厘贵

乾隆四十二年

每亩摊丁银五厘四毫

摊丁入地在某些地区虽然拖得时间很长,但它基本上集中在雍正年间。从上表也可看出,有关各省都规定了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若干的标准,这比之于原来各省各县丁银等则的复杂混乱,改善良多,进一步简化了赋税手续,赋与役的合并在新的意义上得以完成。同时,由于摊丁入地的基本原则是“因田起丁,计亩科算”,田多则征丁银多,田少则征丁银少,无田则不征丁银,这对田连阡陌的绅衿地主当然不利,却减轻了无地贫民和自耕农的负担,从而也减少了编审、征敛过程中的许多弊端。王庆云称之为,人丁“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保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50)。曾王孙则总结出摊丁入地与否的三利三弊(51)。其“三弊说”云:

丁不随粮,有三弊焉。丁差之法,二十上丁,六十下丁,今则耄耋不下,强壮不上,其弊一;丁有死绝者开除,古之制也,今则素封之家多绝户,穷檐之内有赔丁,其弊二;粮多者为富民,粮少者为贫民,今富者既多脱,承差者俱属穷黎,或逃或欠,下累里甲,上累考成,其弊三。

其“三利说”云:

丁随粮行,有三利焉。舍粮编丁,可以意为增减,若一概从粮起丁,则买田者粮增而丁亦增,卖田者粮去而丁亦去,永绝包赔之苦,其利一;就丁论丁,弊端百出,若照粮编丁,则岁有定额,富者无所庸其力,贫者适应得其常,一清吏胥之弊,其利二;丁与粮分,则无粮之丁无所恋,而轻去其乡,丁随粮行,则丁皆有土,有所藉而不致流亡,里甲不累,考成不碍,其利三。

类似的说法还有很多,摊丁入地可谓是“去三弊而得三利,计无便于此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摊丁入地的实施与完成,可以看作是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变革的终结。

注释:

(1)这方面已有几篇比较重要的论文发表,请参看彭雨新《清代前期的赋役混乱和整理改革》,载《江汉历史学丛刊》1979年第1期;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载《清史论丛》第1辑,1979年;朱金甫《论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载《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郭松义《论“摊丁入地”》,载《清史论丛》第3辑,1982年。

(2)限于篇幅,这些探讨都集中在最主要的税种田赋方面。盐课方面请参看拙著《清代盐政与盐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关税方面请参看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3)《清世祖实录》卷5,顺治元年五月庚寅。

(4)《清世祖实录》卷5,顺治元年六月庚申、甲子。

(5)《清世祖实录》卷11,顺治元年十一月庚戌。

(6)《清世祖实录》卷25,顺治三年四月壬寅。

(7)《清史稿》卷121《食货二》。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赋册粮票》亦称:“顺治三年诏定《赋役全书》,悉复万历间原额。”

(8)参见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1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10页;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王戎笙主编《清代全史》第2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3页;周远廉《顺治帝》,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117页;前揭彭雨新、李华等先生的论文。

(9)《清朝通黄》卷7《食货七》第2057页,在顺治“十一年钦定赋役全书”下按称:“《赋役全书》,顺治三年纂,凡在京各衙门钱粮项款原额,及见在收支销算数目,在外直省钱粮,见在熟田、应征、起存数目,均载入,颁行。每年令布政司将开垦荒田及增减户丁实数订入。至是,复行订正。”

(1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7《户部•田赋?赋役全书》。

(11)同上。另参见《清史稿》卷121《食货二》;《清朝文献通考》卷1《田赋一》,第4858页。

(12)《清世祖实录》卷83,顺治十一年四月丙寅。

(13)《清世祖实录》卷112,顺治十四年十月丙子。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7《户部?田赋?赋役全书》。按:《清朝文献通考》卷1《田赋一》及《清朝通典》卷7《食货七》均将此系在顺治十三年下。

(14)此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7《户部?田赋?赋役全书》。《清圣祖实录》亦系在康熙二十七年九月条下。《清史稿》卷121《食货二》记作康熙二十六年。

(15)以上所引史料未注明出处者,均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7《户部?田赋?赋役全书》。

(16)《清史稿》卷121《食货二》。参见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赋册粮票》。

(17)关于明代易知由单之制,请参见梁方仲《易知由单的起源》,载《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偏》,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18)《清世祖实录》卷46,顺治六年九月甲戌。(19)《清世祖实录》卷57,顺治八年六月辛酉。

(20)《明清史料》丙编,第4本,顺治十年四月二十三日陈之遴揭帖。

(2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7《史部?处分例?征收地丁钱粮》。

(22)《清世祖实录》卷121,顺治十五年十月癸巳。

(23)《清史稿》卷121《食货二》。按:山西道监察御史蒋龙鸣更历数由单之繁:“臣见今之由单,头绪纷纭,项款繁杂,大而起运、存留,细至裁存、仓口,无不刊载,连张广幅,阅不能尽,不惟民不能知,即官吏亦未能通晓。”见档案,康熙二十年十月六日蒋龙鸣题:《为请更由单之式,以副易知之实事》。(24)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赋册粮票》。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1《户部?田赋?催科》。按:议准征收钱粮、更刻四联串票的时间应为雍正三年。又按:雍正八年复行三联串票,与前此三联串票的形式已有所不同,并不是简单的复旧。

(25)《清世祖实录》卷12,顺治元年十二月庚申。

(26)《清世祖实录》卷13,顺治二年正月己丑。

(27)《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清世祖实录》卷88,顺治十二年正月壬子。

(28)档案,顺治元年八月二十日英古代题本,见《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

(29)参见彭雨新《清代土地开垦史》第9页表“山东河南蠲荒征熟实例”,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

(30)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5《户部?田赋?丈量》。

(31)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5《户部?田赋?丈量*》。

(32)王庆云:《石渠余纪》卷4《纪劝垦附丈量》。

(33)参见彭雨新《明清赋役改革与官绅地主阶层的逆流》,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34)《清世祖实录》卷59,顺治八年八月丙寅。

(3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清厘丁役》。

(36)《清世祖实录》卷105,顺治十三年十二月乙酉。

(37)李复兴:《均田均役议》,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0。另据赵锡孝《徭役议》称:“何谓均田?统计一县之田分为若干图,图分十甲,每甲均入田若干是也。何谓均役?统一县之田,使各自编甲,或类聚偏甲,以图中第一甲当本图一年之役,至十年而周;或以本图一、六甲当本图上、下半年之役,至五年而周是也。”见同治《苏州府志》卷13。

(38)《清朝文献通考》卷22《职役二》,第5049页。

(39)均见同治《苏州府志》卷13《田赋二》。

(40)《清朝文献通考》卷22《职役二》,第5051页。

(41)《明史》卷78《食货二》。

(42)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

(43)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停编审》。(44)乾隆《江南通志》卷68《食货》。

(45)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额》。

(46)均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编审》。

(47)参见郭松义《论摊丁入地》,载《清史论丛》第3辑,1982年。

(48)乾隆《海宁州志》卷3《田赋》。

(49)此表主要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户部?户口?丁银摊征》而作,其他作为参考。又按:刘志伟《广东摊丁入地新论》对广东摊丁入地的时间及相关问题提出了新的看法,可以参看,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

(50)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

(51)曾王孙:《勘明污县丁银宜随粮行议》,见《皇朝经世文编》卷30。

(资料来源: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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