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女友与她老公已协议离婚了,婚姻只维持了一个多月,分居了一年多(现在回想男方那时着急结婚就是因为女方的经济状况好)。但我有一事始终搞不明白。他们俩都是再婚,男方的经济状况不如女方,在他们结婚时就商定,婚后住女方的房子用女方的车。因为女方家里不缺东西,而且那时感情好女方很想帮他省些钱,所以在领结婚证前男方只花了三万买了婚戒、更换了床、衣柜和一些杂物,这些东西总共35000元,其中5000元是女方出的。
后来他们协议离婚时男方想要回三万元,女方不同意,让他把东西都搬走他又不干,最后双方协议女方还他一对婚戒(价值一万元)和五千元做补偿。现在婚已离了他又反悔了,还想找女方要东西。
我的问题是:这35000元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女方一定要把三万元都还给他吗?
凡是结婚之前的财产,都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男方出的那三万元是他的个人财产,得还给他。
我觉得,找法律服务网比较好
35000元属于男方的,但是既然已经买了东西,他可以把东西搬走,也可以经过协商折成钱,既然已经协议离婚,对这些东西经过了双方协定,那么男方不应该再反悔
这女方有钱还靠了那点钱啊?直接把点钱把男方不就解决问题了塞,不过离婚这么久了,这男方还要钱,这也太JIAN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