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好,这两天我去查到了他的消费记录,并取得了消费单,有他的签字,是在我们协议离婚前两日消费的。因我们的共同财产是私下分割的,所以离婚协议书写的是“无共同财产分割”(是他起草的)。协议书也是在办理离婚时签的字,办完离婚他才把卡还我并让我写了收据,我只写了“收到消费卡一张”,没有写多少金额,因我实在没想到他会这么做。后来的手机短信他回答得也是模棱两可。
现在我手里唯一有的是他签字的消费单,请问我可以以此为据起诉吗?法院会受理吗?
非常感谢!
离婚前没有要求冻结财产 的话 财产依然属于共同财产 消费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