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下岗职工,我于1986年被开县民政局招聘为临时低保员。在上班期间,民政局没有给我们办医保和失业金,只办了社保。2010年,民政局因低保中心成立,所有的临时低保员全部解雇。当时补了我们一点工资,就是一年多一个月计算。我们现在想要求民政局把我们前几年的医保和失业金补起来,不知行不?
长达十四年的工作应是劳动关系,且属于应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缴纳社保是开县民政局的法定义务。2010年因民政局因低保中心成立被解雇,本身就是违法的,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如果你们被解雇的时间距今还不满一年,还是可以申请劳动向仲裁的。但如果超过一年,则无法再要求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