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租赁自有房产给B自然人,租赁期限2010年5月至12月,由于B自然人未交租金,A公司多次催收未果,B自然人拒绝签署一切形式的催收通知,现A公司于2011年9月起诉B自然人,要求B自然人支付合同约定租金及返还房产,诉讼时效是否还在?
1、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时效是1年
2、诉讼时效期间内你已经主张权利(即索要租金)。从你主张权利的时候诉讼时效需重新计算,这样就没有过诉讼时效
3、但问题是那你如何证明你曾经主张过权利,因为对方拒签一切催收通知,你可以将邮寄的回执或者相关证人证言提交给法庭,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从宽认定,因此你可以要回租金。
4、不知道你们之间关于租金的支付时间是如何约定的?如果一月一付的话,即便5至8月的租金时效过了,剩下的9至12月的租金还没过时效
5、返还房产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任何时候都能主张
6、目前法学界还有一种理解,即对于分期给付的租金,可以理解为一个整体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从高最后一笔租金到期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按照这个理解,你的租金肯定没过诉讼时效。当然这要看审判案件的法官接受哪种理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