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1200元一个月,但实发是3000元一个月,当被辞退,他只按1200元一个月补偿给我,那我应该如何维权??THS。。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进行的。
从中不难看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具体的工资计算可参阅《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
实发工资是3000元一个月,却只按1200元一个月给予补偿,违反了上述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处罚;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你可以凭工资条去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获得救济
不对的,《劳动合同法是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的,再乘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限不超过12年)
你可以拿你的工资条、辞退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证据到当地有管辖范围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