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这样,2010年8月中旬晚,朋友他找我借了1万元整,由于相信他,就没要他打借条,可是在2010年的9月1号凌晨因事被捕,捕后由于他的事都交给他的代理人来管,后他的代理人以他的身份跟我借钱,在2010年9月8号这天我同代理人一同去看守所看当事人时,代理人以他身份我借2000给交给看守所给他做生活费,此后不久9月17我去广州学习,而在9月27至10月30的这一个月期间,代理人又两次找我以当事人的身份借钱,给了我一个建设银行账号,两次汇款共计4000元整,由于现在见不到当事人,而代理人也换号再没与我联系,也因没借条,而因大意把送往看守所的凭条和汇款凭条都弄丢了,我只知道他们的大概住址,和银行账号,3个月的时间一起共计1万6千元整,现在请问我该如何是好?请问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我该怎么办?
··借钱没有借据,如果对方承认,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反之,证据不足,不能胜诉。先想法取证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