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从2005年到2011年一直在煤矿洗选厂打工,2011年8月1号被辞退。期间并未与其签署合同,1号上午突然被辞退,苦恼至极!请好心人帮忙分析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应该怎么处理妈妈的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厂最晚应当在2008年2月1日之前与你母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该厂至今未订立,你本来是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赔偿的,但是很可惜,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就算你主张,也要不回来了。。。
但是公司无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7个月*2
如果单位没有为你母亲缴纳社保,你还可以主张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去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从2005年开始上班,如果一个月之内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从2005年开始到现在一直没订立劳动合同的话,从用工满一年之日起,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要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工资标准看你母亲的工资是否符合当地的最低标准,不到标准的话,要按最低标准或是相同岗位的工资,同工同酬
4、要有相应的在该单位上班的证据,例如工资条之类的
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以要求补偿。
1、你妈妈从2005年到2011年一直在煤矿洗选厂打工,但却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洗选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的规定,侵害了你妈妈的合法权益。
2、由于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洗选厂可以辞退她,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你妈妈有权要求洗选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二倍的工资;至少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