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协议合法吗?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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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我签订了试用期协议,协议中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给上保险,试用期后再签合同上保险,双方已签字,请问这种协议合法吗,生效吗?

该协议违法,是无效的。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否则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与你签订的试用期协议,以及“协议中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给上保险,试用期后再签合同上保险”等,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保,同样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因此,你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自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的二倍的工资;支付同工种、同岗位的岗位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是合法的,但,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之中。 如果试用合格,进入正式入职岗位。 办理劳动保险也应当包括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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