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志强,1993年分配到容城县劳动就业局。因为种种原因吧,我没办财政开支。现在我还是自收自支。至于属于哪种开支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工作了,就得有工资。
本来我工作的挺好的,可自从我们这里换了新局长,他就刻意拖欠我的工资,2008至2009年的工资一直拖欠我的,2010年的工资是按最低工资标准年底我才要出来,今年的工资又拖欠三个月了。在这里吧,我想请高人指点我三个问题。
一,对于拖欠我两年的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补偿金肯定是要有的,问题是他总这样拖着也不是个办法啊,如果他总拖着我的话,我是不是可以给他加利息。
二,鉴于他对我这个自收自支人员的人格歧视和在工作中的刻意打压,已经严重影响我的工作热情,给我精神上造成了很大负担,我是不是该收取点精神损失费,标准该如何计算。
三,就是我每月的工资标准,他执意按最低工资给我开,我说过按同工同筹或者省平均工资开,他全不同意,既然他敢对我的工资胡说八道,我是不是该给他制定一个我的工资标准。我的工资标准要怎样制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请各位高人多给我出出主义,没别的意思,我就想让他知道,欺负老实人是要下地狱的。我付出的劳动就象市场上的货物,他已经吃了,但没给钱,他也没谈好价钱,所以他的游戏规则已经行不通了。
首先参照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的。按同工同酬。自己是不好定工资的。补偿是没有问题的。你没有合同还可以索要一年的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