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省某案中,嫌疑人销售了非法添加了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公安向食药总局咨询,书面答复此种情况“不宜定性为假药”。2011年,其他省另一起类似案件(保健食品不一样,但也是非法添加了药物成分)中,当地公安又向食药总局咨询,书面答复为“构成假药”。
后者案件中,销售时仍是把产品当做保健食品在卖,哪个罪名定性更为准确???
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较准确。因为嫌疑人在卖保健品的时候添加了药物成分,对外宣传的是保健品,他没说自己在卖药品。保健品归为食品较为妥当。但是对于过分夸大保健品的药效的,也可以根据案情考虑定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