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预告登记,什么是预抵押登记。
1、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简单的说预告登记就是一种具有物权排他性的债权,是为了针对开发商一房两卖的问题,买房在付款后到交房前这段时间,到房产登记部门预先登记此房已售于买方,如果开发商在交房前,为了利益将房子卖给第三人,买方可以基于预告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基于违约责任向开发商索赔,从而解决产权之争的麻烦问题!
预告抵押登记制度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 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根据《物权法》第20 条第1 款规定:“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从而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